试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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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和法治日益推进的今天,辩护人,不再是陌生的法律概念,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特别是当事人的重视,有鉴于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容忽视。本文首先提出对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阅卷、调查取证、会见等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对于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诸多不足与缺陷。针对这些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的建议,以期使辩护律师更加有效地进行辩护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和改革。关键词:辩护律师;诉讼权利;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 AbstractToday, awareness of law is

2、 almost in everyones mind, and Rule of law is improving.Defender plays an important rule in the criminal proceecdings,besides, defence counsel is no longer a strange concept to people, particular to the litigants.So, its not appropriate to ignore the procedural right of the defence counselFirstly, t

3、he paper puts forward to 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al right of the defence counsel,then analyzes the difficult of the defence counsel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such as reviewing cases files and documents,interviewing.After that,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advices according to the shortage mentioned.B

4、y poniting out the advices,helps the defence counsel defend more effectively.It is benefit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the party interested and improving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the courntry.Key words:defence counsel;procedural right;the right of reviewing cases files and documents;the right of i

5、nterviewing;the right of investigatin试论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他需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经验优势,主动而独立地根据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系列权利,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开刑事辩护。现行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一系列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发挥其独立作用,而不再局限于简单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充当被动的代理人。一、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维护权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时髦的话语。在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人们的权利以及对权利的保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6、但若在我国谈起律师的权利,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却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话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遇到很大的困难,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诉讼权利并不能完全实现。因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显得非常必要。(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55现代人权保障理论中,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充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障人权而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

7、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却不尽人意,使得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既熟知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具有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和技能,若确实地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便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而不单纯处于被追究和受惩罚的地位,并且使其获得相应的防御能力。当被追诉人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打交道的时候,其权利最易受到侵犯,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极易对被追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侵害。此时,辩护律师的介入,可以防止司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办案人员依法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例如,在侦

8、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遏制侦查机关违法的搜查、扣押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所造成的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生的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在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也能够对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尽可能地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出现。总之,辩护律师自始至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提出辩护意见,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权利滥用,极力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免受侵害。(二)有利于健全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之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乃为实现刑事诉讼的三项核心价值,即为实现实体主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

9、提高,这也正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之所在。严军兴,侯坤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为北京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62我国的刑事辩护分为三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是通过委托合同的形式来委托法律允许的人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护,主要是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指定辩护是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被告人指定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为此,刑事辩护制度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上,以辩护权的行使为基本形式,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实现刑事诉讼的上述三项核心价值。严军兴,侯坤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订为北京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

10、出版社,200862但是,实践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时候可能遭遇诸多障碍,如主观上他们的辩护专业知识不足够,客观上他们人身多受到羁押,行使辩护权受到空间或者时间上的局限。基于这样的情况,说以辩护律师为主的辩护人制度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并不为过。既然辩护律师的地位如此重要,其诉讼权利必然要得到保障,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或新的律师法暴露出了许多的缺陷,实践中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也不如法条所规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致使辩护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工作时遇到重重困难,不能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制度将无法得到健全。有鉴于此,若是辩护律师在办案时的诉讼权利

11、得到应有的行使,有关司法机关不设“门槛”,辩护律师的就能发挥其辩护作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司法不公现象坚决抵制,令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处于中坚位置的辩护律师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能使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实施得到健全和完善。(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当中,但现行的程序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刑事监督程序中的立案监督范围不明确、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得不到强化。其中,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尤为突出,无论是对于新修订的律师法,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学术界和律师行业都发表过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建议或者学术作品,希望法条得到修订之余,在司法

12、实践中更能够完善辩护制度的不足。辩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一方面,辩护律师,作为拥有丰富的辩护知识和较高尚的职业情操专业人士,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希望当事人能够得到最公正的对待和最合乎法律的审判。如果连辩护律师自己的诉讼权利都维护不了,当事人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的角色并依赖于辩护律师为之进行辩护可以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司法机关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出现司法不公、滥用职权、有意识地“忽略”对被追诉人有利证据、非法拘禁等等的问题是不以为奇的。在这期间,辩

13、护律师除了发挥其为当事人辩护的作用外,还能够监督有关司法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的出现,促请其依照合法程序进行其刑事诉讼工作。总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得到合法行使,涉及当事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各个环节的合法与合理的调节和进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立下不少功劳。二、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存在的主要问题既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很重要,关系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有巨大影响。所以,能够指出现存我国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分析,对解决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弊病乃至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都是有帮助的。(一

14、)调查取证权受限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中很重要的一个权利,它的有效行使,可以避免现存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也有利于体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首先,由于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没有规定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向辩方提供证言或材料是一项法律义务,加上其他诸如证人慑于来自侦查机关的压力、怕遭到打击报复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实践中,辩护律师根据辩护需要申请调查取证时,根本得不到很好的理睬和答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和向提供证据材料的人同意才能进行有关材料的收集。辩护律师要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许可已经是一大难题,还需要经过提供证据

15、材料的人同意,这些人因为害怕被报复怕麻烦而不愿意提供证据材料。那么,根据这样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行使的。其次,我国现存的刑事诉讼程序弱化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致使辩护律师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在“质”和“量”上都对调查取证权进行了限制,当辩护律师毫无准备地应对控方的“有罪”证据,只能被动地辩护,显然不利于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了莫大的侵犯。(二)会见权受阻会见权是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见面并相互交流的权利。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追诉人,可以了解案情,听取他们的辩解,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依法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受到方方面

16、面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不及时安排会见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侦查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安排会见的问题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作了补充规定,依据此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按时办理,遗憾的是,实际情况却是辩护律师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往往以各种借口推托,有的甚至根本不讲任何理由,能拖则拖,一直拖到侦查工作的结束。例如,2004年5月9日,山东省菖县赤嵋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和韩律师接受了一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辩护。从5月9日开始的两个月里,两位律师前后五次前往承办此案的日照市五莲县公安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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