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责任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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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责任治理研究论文关键词:社会转型期;NPO责任治理论文摘要:责任是现代组织形成的基础。作为责任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只有实行责任治理,才能履行组织本身的公益责任,实现公共效益的最大化,也才能取得社会的公信力,从而取得力量和尊严。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既有来源于法规、组织章程和社会公共的客观责任,也有表现为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激情和职业道德的主观责任。健全法律,强化主观责任、增进非营利组织公布化运作和健全监督机制,是促使非营利组织完善责任治理的大体保证。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简称NPO又称为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

2、n,即非政府组织,简称NGO也叫ThirdSector,即第三部门,下文称NPO本身是以非营利和公益性为宗旨的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将限制其将净余额分派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而且以此为基础效劳于社会的公益事业。为了实现组织的公益宗旨,需要创新治理机制和治理手腕,咱们的大体假设是:责任治理能够适应非营利组织治理创新的需要并成为非营利组织有效治理的重要方式。责任(accountability)不是一个新辞汇,康德就说过,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作为实现特定组织使命的工具,它既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也是建构非营利组织伦理学的关键概念。但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前,人们强调的多数是志愿

3、者个人的良好愿望和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而不是治理和责任。以后,治理学大师德鲁克强调组织要以责任为基础,强调了责任对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在后资本主义社会,形构社会与组织的原理必然是责任。这种组织社会或知识社会,要求组织必需以责任为基础”1。政府和市场组织都有与自己的宗旨相适应的责任治理手腕,随着非营利组织挪用善款、贪污腐化、内部交易等丑闻的发生,增强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责任治理已经成为大伙儿的共识。缺乏责任的治理不能称之为治理,至少不是有效的治理。一、责任治理是非营利组织有序进展的基础责任治理是组织的“行动一一目的”有效关联的重要手腕。按“责任伦理”行事,就会产生目标合理性要求。这是韦伯思想中

4、的重要观点,它关于NPO台理也一样适应,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意识会促使非营利组织章程与行动的统一。非营利组织只有依照符合公益宗旨的责任伦理行动,才可不能产生背离非营利组织宗旨的行为。责任治理是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的基础。传统观念否定非营利组织的责任性,以为责任与志愿性、公益性是相矛盾的,似乎非营利组织具有公益性和互益性,奉献爱心,讲求慈善和利他,这种道德的绝对命令决定了组织内部行动的高贵性和自觉性,不必强调责任治理,一旦强调责任治理,似乎就否定了高贵的人性。但就像政府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物仍然可能显现贪污腐败等损害政府肌体的现象一样,非营利组织在权利和金钱的诱惑下也具有走向以贪污腐化、挪用善款、

5、损公肥私为表现的营利性和俘获官员、为了个人私利阻碍政府决策的政治性的可能,在那个地址,贪婪、自私、讹诈、野心勃勃、玩弄权术、失信、不负责任等卑劣现象一样可能存在。而一旦变成营利组织、政治组织或腐败组织,或具有如此的偏向性,它就难以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可能成为工商业或政府或某些外国政治集体的附庸,而与自己的非政府非营利的公益本质相违抗,蜕变成与公共责任不一致的组织。这种偏向无疑会阻碍整个“第三域”整体利益的进展,降低整个第三域的社会合法性,从而使得每一个NPO勺进展与整个第三域的进展并行不悖的责任治理具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责任治理是增强非营利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腕。没有责任的治理就不是有效的治

6、理,而没有有效的治理,非营利组织本身就可不能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竞争力。在我国,随着经济改革所必然致使的政治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这种转变要求创新必然的组织载体予以承接。于是,政府把自己原先承担的公共效劳职能以必然契约的形式转让给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如工商业协会及街道中的环卫所、绿化队、社会保障机构、贫困救济机构、疾病关切机构、社区调查、社区咨询、社区矫正机构等,但这种转让往往是通过竞标的方式进行的,参与竞标的非营利组织可否争取到效劳合同,尽管不排除政府发包人的个人偏好、内部交易、暗箱操作等情形,但更多的仍是靠组织本身的竞争力,而组织本身的竞争力那么取决于

7、组织的责任治理。很难想像,一个内部不负责任的组织能够在效劳契约的争取、提高效劳绩效、降低本钱、提高社会公信力方面有所作为。二、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非营利组织的责任确实是组织本身要完成任务的具体规定,就组织内部责任主体来讲,它包括组织的责任和组织成员的责任,组织成员的责任又分为组织董事会的责任、CEO的责任、受薪工作者的责任和志愿者的责任等。非营利组织责任受组织本身的目的、宗旨的约束,也像行政责任一样分为客观责任(objectiveresponsibility)和主观责任(subjectiveresponsibility)2(P63)。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治理既需要客观责任的明确细化,也需要以价值观为

8、基础的主观责任的激情和冲动。客观责任,从所负责任的客体说,包括对政府的责任、对被效劳对象的责任、对组织内部领薪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责任、对非营利组织同行的责任;就所负责任的方式来讲,那么分为“说明性责任、应答性责任、制裁性责任”;就责任的内容而言,那么分为财物责任:如何合理利用资金的说明;进程责任:对资金利用的适当步骤的说明;方案责任:对工作质量的说明和优先权责任:对他们工作机遇的有限性、重要性及适当性选择作出说明3。非营利组织所负的客观责任来自基于组织公益性最大化的人为规定。第一是法律的认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别离做出了规定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这些应该做什么和不该做

9、什么的规定确实是法律所规定的“客观责任”。这些客观责任的规定不是基于某个人或某个集体的任意,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普遍意志,是对作为责任客体的社会公共希望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所发挥功能的一种总结和认可。第二是非营利组织通过组织章程表达出来的责任和义务。非营利组织除要遵遵法律的规定外,还要依照成立者的意志和要求制定组织章程,章程具体规定组织的公益目标、遵纪遵法、保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组织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美国联邦国内税法称:“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限制其将净余额分派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诸如,组织的成员、董事与领导等”,这种不分派盈余原那么也是非营利组织必需遵守的与其本质相符的

10、责任,但某些非营利组织如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那么明确要以增进会员单位的经济进展为目的)、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慎用社会资源、增进组织的海内外交流、工作中组织志愿者或受薪工作人员的关系等等,这些都属于自律公约,其中要紧的确实是规定组织为了达到目的所负的责任,比如接纳新会员、关照会员利益和意见诉求的责任、教育治理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负责教育培育以期取得必要的技术;增强对会员的治理和规制,以避免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损害的特殊偶然性;志愿者或领薪工作人员非故意造成的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或志愿组织承担,志愿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份或全数补偿责任等等。这些责任规定说明,从事非

11、营利的效劳或纯粹的志愿效劳必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善心和强烈的主观责任,这是履行客观责任的必要条件。再次是由捐赠者、受益人及其他社会公共的期望所形成的责任。捐赠者在捐赠自己的财物时期望自己的捐赠能够达到与自己的捐赠意愿相一致的目的,这种期望就成为接收捐赠的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责任。它有责任向直接资助者对负责项目的重要性、适当性、紧迫性作出说明,对资金的利用情形、工作进展情形、工作步骤、工作的质量及被效劳者的中意度等进行说明。责任主体也有责任在更大的范围内,在网络及其他公众媒体上发布自己的行动打算、资金召募及利用情形、活动成效等。如上所述,非营利组织作为同意捐赠者不仅因此具有应答性责任、说

12、明性责任,也具有被制裁性责任,也确实是说,当同意捐赠者把捐赠的财物用于与捐赠人的慈善意愿不一致的目的时,捐赠人有权收回许诺,撤销捐赠。受益人也是非营利组织责任的规定者,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与被效劳人签定相关的合同,规定合同内容和违约的惩罚方法;在国家购买的效劳中,由政府代表受益人、被效劳对象签定合同,由政府代表被效劳对象进行违约惩罚和制裁。在行业协会等互益性社团中,每一个会员同时是效劳者和被效劳对象,因此对对方都具有增益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调查及应诉,对违背行业普遍规那么的会员单位的惩罚等,若是不能为每一个会员的利益效劳、增益,如此的社团确实是不负责任的。依照美国行政治理学者

13、库珀(TerryL.Cooper)的意见,主观责任那么是非营利组织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在行动中的表现,是个人为了完成某项任务而自己加给自己的义务、感受和激情,是个人职业道德的反映和外化2(P74),意指忠诚(loyalty)、良心(conscience)和认同(identification),是责任者自己本身对责任的感受(feelingofresponsibility),是个人表此刻客观责任上的伦理自主性(ethicalautomation)。人们的行为是成心识的行为,是受世界观、价值观、人一辈子观和态度支配的行为。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不同,就会对眼前发生的事物和碰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态度,

14、而不同的态度又决定着人们不同的行为方式、职业道德和责任。强化由价值观决定的主观责任,关于处在委托一一代理关系中的非营利组织来讲,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政府、捐赠者、公众)的利益,增进公共利益最大化,幸免或减少投机行为的发生。客观责任是由法律、组织及社会外在决定的,而主观价值那么是由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内在精神因素决定的。人们由世界观、价值观决定的处事方式和主观责任反过来决定着客观的外在责任的实现程度,一样职位的客观责任也会由于不同责任人的不同明白得、不同的主观责任而表现出不同的责任行为和责任成效:到位仍是缺位,反映迅速仍是缺乏回应,正确地做事(todothingrightly,表此刻非营

15、利组织中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与做正确的情形(todorightthing,是不是增进最大公共福利)是不是统一,责任客体中意仍是以我为中心,公正仍是偏袒,有效仍是无效等。你若是具有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慈善等优良的价值观,你就会在更大程度上完成好组织安排的客观责任。只有当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一起的价值观并具有为组织的目标最大化而工作时,组织的工作才是最有成效的。因此,对非营利组织实行责任治理,既要考虑到客观责任的完善,也要考虑到主观责任的教化,而这就需要对阻碍主、客观责任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和判定。三、非营利组织责任治理的条件依存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责任需要法律给予的权利和能力,需要由可能性地

16、承担客观责任向现实性地承担客观责任的制度安排。法律的缺点及克服。法律的完善强化着非营利组织的客观责任。非营利组织没有法的规制就无法达到“善”。正义、福利、责任、志愿效劳、利他等等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责任治理包括着法律标准,以法律标准为外部条件。在另外的两个“域丁不管是政府部门的公共效劳仍是营利组织的盈利追求,目前在我国都有必然的法律法规界定效劳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职责和权限,比如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授权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能,尊重公民权利而不能任意越界侵犯,不然,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权益爱惜法标准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义务,也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享受效劳进程中所享受的权利,和关于权利受到侵害时对生产经营者的制裁、处惩方法等等。但对非营利组织来讲,对资助方及效劳享受者究竟如何尽责,在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中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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