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专题:红筹回归专题小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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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专题:红筹回归专题小结大全 (2021-06-0408:53:32)博注: 研究完红筹上市再研究红筹回归觉得很有意思,文章内容只是一些粗浅的设想,希望达人更多资讯和指点。 1、红筹回归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名正言顺”的回归,也就是探讨已经在香港发行h股之后怎样在国内发a股的问题;还有一种是“山寨”的回归,就是已经搭成红筹结构上市未果而欲转投国内的情况。 2、先说第二种情况。一般来说可以借鉴的模式是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国内实际控制人,并将其改组成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a股市场直接上市。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必须是注册地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1)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还是

2、转到公司名下,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税收方面的考量。2)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所占份额需保持在25%以上。 3、对于第二种情况的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去除中间的层次,直接将股权“回归”至实际控制人,解决不必要的纠纷和潜在风险,这也是证监会最忌讳的地方。因此,如果这地方能够解决好,并且能够做好解释,这类公司的国内上市应该没有问题。当然,这仅是理论上的判断,最近证监会一直强调正在研究政策的同时,好像对这种“回归”也不是十分感冒,成功者甚少,刀下鬼却多,比如长城汽车和山东墨龙。 4、关于第一种情况,现在最具有借鉴意义的就是联通模式国内母公司直接在a股市场上市。中国联通(0762.hk)(以下简称“联通红

3、筹”)是注册于香港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600050.sh)(以下简称“联通a股”)是注册于上海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a股是联通红筹的母公司。联通红筹的大股东是联通bvi公司,持有联通红筹77.32%的股权,联通a股则持有联通bvi公司82.09%的股权,并将这些股权作为其全部资产。联通模式的关键处是设立一个纯粹以控股为目的的壳公司,该壳公司是发行新股的主体,但募集的资金却全部用来购买母公司持有的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即直接针对a股上市筹资。 5、关于红筹回归理论上还可以探讨的方式,上交所几位博士的专题研究中曾做出了一些成果:1)红筹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内

4、发行股票。2)以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3)以在境内直接发行a股的方式回归。 6、关于三种方式的对比,简单如下: 1)由于境内的子公司是境内法人,所以其发行、交易、监管等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并且不存在境内外法律双重适用的问题,这种方式法律障碍最小。但是,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资金、业务等往来的混乱,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和纠葛,正是a股市场广受诟病的缺陷之一。 2)发行存托凭证是指红筹股公司将部分已在香港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再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并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的行为。在我国尚未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

5、兑换的前提下,发行dr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且有关dr的发行条件、交易制度、与基础股票的转换问题都较为复杂,目前国内也没有制定有关dr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法规,因此还不完全具备推行dr发行上市的条件。 3)这种方式程序上极为简单,也不涉及第一种公司治理的问题,但是因为系境外法人,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为中国公司。当然,上交所的博士并不认为这种障碍是实质性的,并且认为这是最恰当的回归方式。或许这是监管层的一种态度,毕竟在优势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小小问题往往并不

6、会成为问题,虽然可能与公司法违背。近期有关监管部门曾在不同场合表示将倾向于红筹股公司以直接发行a股的方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部分红筹股公司也表达出类似的想法,例如中国移动。 7、最后一个与主题无关的问题。红筹分拆上市有无障碍。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拟将境内的一块资产改制,申请发行a股,请问在符合联交所关于分拆上市的条件下,该等资产改制申请发行a股是否存在障碍。经征询证监会,无障碍,但无先例。因此申报前须与证监会沟通。此外,查到目前已上市公司成霖股份其控股股东就是在台湾上市的公司,因此成霖股份的发行是事前征得证监会许可的。 第二篇:红筹模式“红筹模式”的基本运作方式 在我国,所谓的“红筹模式”,

7、一般包括两种类别: 其一是“大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1997年6月2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 21号)履行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采取收购、环顾或行政划拨等方式,讲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我国内地大型国有企业,或是具有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如中国五矿、中国粮油、上海实业等。 其二是“小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2021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等方式,将境内企业

8、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如无锡尚德、如家快捷、百度、蒙牛、分众传媒等。 目前,一般所指的“红筹模式”均指“小红筹模式”,或称为“反程投资”、“境外注资”、“反向收购”等。这些定义均不是精确的法律概念,而只是对这一类境内权益的境外融资操作模式的概括性称谓。 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红筹模式”控制和监管的日益加深,“红筹模式”也不断变换着具体操作形态,以规避或绕过境内法律控制。但是,整体而言,绝大部分“红筹模式”都采取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

9、le,spv),然后采取返程投资方式与境内企业权益建立控制关系,然后实现境外主体私募或公募融资的目的。 具体而言,“红筹模式”的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设壳。境内企业控股股东以自然人或企业名义在避税地设立多层特殊目的公司。由于各避税地的资费及境外证券交易所认可度不同,当事人通常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bvi)。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通常不符合上市地的监管要求,无法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因此须将最后一层公司设立在开曼群岛。境内企业股东与境外的投资基金将该开曼公司作为其离岸合资及境外上市的平台。出于灵活性、避税等方面的考虑,在这两层公司之

10、间可能还有一层或多层特殊目的公司。需要说明的是,开曼公司于bvi公司的母子关系是可以互换的,通过简单的一次换股方式,就可将开曼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步:并购境内企业。开曼公司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基于评估价格,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此时尚无需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第三步:境外基金增资进入合资公司。当境内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境外投资基金向开曼公司投入现金高溢价增资、认购开曼公司增发的新股或者购买开曼公司的股权,中外双方在开曼公司的平台上进行合资。 第四步。支持并购对价。利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允许的支付对价的时间差,开

11、曼公司获得境外基金的投资后,向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支付并购对价,一般以现金汇入境内。 第五步。控股股东将所得款再借给境内企业。通常境外基金不允许控股股东“落袋为安”,而是要求该控股股东直接将所得款借给境内企业,以保障双方共进退。 第六步。开曼公司将资金注入境内企业。开曼公司再将从境外基金获得的其余资金,以向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入注册资本增资的形式或提供股东贷款的形式,投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至此,境内企业的红筹私募融资正式完成。 第七步。开曼公司上市,投资基金退出。经过一定期间,当事人将开曼公司运作上市。一方面,开曼公司将融资所得继续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或提供股东贷款,境内企业获得了红筹上市的公募

12、融资;另一方面,境外投资基金通过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股票、公司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以上运作步骤只是实践操作中“红筹模式”的核心操作程序。为了设计对赌协议以及其他私募股权融资特殊安排,境内企业与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还需要在境外资本运作平台上设计一些特殊的股权安排,例如优先股、可转债以及各类股份赠与或附条件转让约定。 第三篇:(清科)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模式探索 2021-3-2清科研究中心 自从“10号文”出台以来,中国企业通过搭建红筹架构取道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几乎化为泡影,随着境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清科研究中心观测到,越来越多已搭建好红筹架

13、构的企业着手拆除红筹架构转战境内资本市场寻求上市途径。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最新推出2021年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研究,从红筹架构的历史及现状着手,分析了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模式,并结合已成功回归的红筹架构企业的成功经验,对目前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何去何从做出全方位解析,为拟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红筹架构企业的上市提供发展建议。 红筹架构建立时所形成的海外结构,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新浪的信息类产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则可以通过vie,即协议控制,使境外实体合并境内企业的财务报表;二是普通的产业,即非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则可以通过设立境

14、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境内权益间接反应到境外实体里面,之后境外实体可以海外上市。由此可以衍生出多种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的回归模式。现将实用性较强的部分红筹回归模式归结如下,这些回归模式基本已在过去的成功案例中得到了体现。但是就目前的证监会对于上市企业过会信息的考量、对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的把握而言,目前并不存在红筹回归“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模式,各家未上市企业仍需结合自身特点,对于可供选用的回归模式进行一些微调,以满足其自身诉求。 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回归模式之一 在各种红筹回归模式中,最为清晰明了的方法是完全去除海外架构,并对其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过程予以明确披露。263上市即是完全去除海外

15、架构的的典型案例。在这种回归模式下,拟上市企业需要将之前建立的红筹架构一层层的剥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外汇登记手续。部分成功回归的红筹架构企业可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事无巨细的一一披露,但是这种以真实状况示人的回归模式最为符合政策规定,也最不容易因历史沿革问题而不能过会。现以未上市红筹架构企业a为例,简述其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企业a的红筹架构建立过程 假设a为了进行海外私募及海外上市,之前搭建了红筹架构,先后在开曼群岛、bvi建立了离岸公司a1与a2两层“壳公司”,拟以a1作为海外上市实体,后企业a改变原有上市计划,欲于境内市场挂牌上市,企业a将作为境内上市的实体。 2.企业a的红筹架构剥离过程-剥离第一层“壳公司”a1 通过股权转让,将离岸公司a1的股份全部转让给a2,此时a2为100.0%自主控股,a1不再持有a2的股份,“壳公司”a1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可以按照注册地的相关要求,将a1注销。由于a 1、a2属于同一控制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在其中的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对价问题较为容易解决,而且其中并不涉及中国境内的股权交易与获利,因此也无须向境内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a1和a2同属建立于离岸金融中心的企业,而几乎所有的离岸金融中心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因此a1与a2基本没有税务负担,并且二者注册地的政策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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