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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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 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当今 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 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 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 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 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 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 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

2、力 的利益和自由。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 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 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 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 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的

3、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 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 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说处分权是 相对的、有限的。其三,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应受法院的职权干预。在实行市场经 济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院原则上必须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约束,当 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法院具有实质的约束力O其不仅主要表现为法院 应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以双方当事人辩论过的事实和证据为判决的 基础,而且还体现于诉的变更与追加,诉讼上的和解、自认、撤诉、 撤诉等具体制度之中。“例如:如果当事者已经想通过和解

4、来终止诉 讼,法官却说因为本案包括着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作出判决,这是不 允许的。其四,法院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否在诉 讼中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如果审判权过于膨胀,不当进入了那些原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领 域,当事人的处分权就会受到侵害,甚至化为乌有。因此,法院在民 事诉讼中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同时,“法院审查当事 人的处分行为也应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指向,即法不禁止为自由。在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分别行使处分权和 审判权,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的发展。而民

5、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又依赖于 这两种权利(力)在各自领域内的正确行使。处分权和审判权统一于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选龙诉讼标的C提出证据证明竝行质证认证提出诉讼请求提出事实主张4做出栽判閏子:丿訂功一世行二 终结re Wiriter!.especially to you浚醤蠶认礬臂翳歙蘇鷲騁懦罐鶴勰龜昱输札可蚪当事人i .r: 具 的賠Wil订工以 签加可 司乙人 丄致肖幾处 机逍耳 份司于械4親 FL双讼 甲,诉 爾JX.4JJ 翩井 4英起卩誓箔;恋矗翎监第是否起庐山合法

6、杈益受到损古的乙力II匚起诉行为需衿合彳民予诉谯法鼻第108条起诉条件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口I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弄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柳 及是否提山反诉由岁- 简内井且征得人民法瞬的许可O第三,对该争址案件是否进冇圳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有当事人 决虽 岂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制解协议蛊经址院审査呈否合法第四.对于调解不威或洛没r 了经过调解的7议案n 审法院经过用却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弓起二审秤序巾当爭人门行决址匸笫五,法院依浓作出的沐律文苗发隹法律效力后,如杲任何一方当韦人认为该住 谿f吁無關常拆则可以向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矶 此外

7、,坯可以回检 看六,假如法院判號责令甲机械去诃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族 谑邃重文书生效甌 如果甲机械茲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卅事人自体緘 懿卿沖霁吨麹沁T 於眸 再柠处分.斗赢,怨青卸撤诉EU审理范围确定审审理范n确定I 曲 U-:i上诉审理范II确定审判与调解选择再审审理范围确定协徴管曙II I*简易与普通选择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 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 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从我国现行的立

8、法规定看,财产保全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 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2证据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 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与财产保全类似。由此可见,法院可以作为启动保全程序的主体。法院的职权干预, 违反了法院的中立地位,会破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代当事

9、人行 使处分权,有越俎代庖之嫌。诉讼程序终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 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 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我国现行法对撤诉制度的司法审查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色彩。我国现有的不允许原告撤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告撤诉可能会损害到国家、集体和案

10、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持批判态度的学者多 认为此理由不符合现实。“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不自觉地扮演着堂吉 诃德的角色,在与不存在的损害利益做斗争。”即使原告撤诉损害了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追究原告的责任。 而通过抑制原告撤诉来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效果是非常有限 的。在诉讼中,撤诉这一诉讼行为往往给被告造成的影响最大,而我 们的法律对被告利益的关注恰恰不足。因此,对于撤诉是否应当准许 的决定权,应当交给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决定,保护被告的处 分权。在撤回上诉和撤回再审申请的规定方面,也同样有着职权审查的 要求。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11、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 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人 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这些规定都体 现了一贯的立法精神 案列 1 原告高甲与被告高乙系兄妹关系,2003 年为遗产问题诉至法 院。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各继承四间房屋,被告高乙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

12、,审判人员发现原、被告之父还有 5万元存折为 被告高乙独吞,拟改判一审判决。高乙得知后,以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能否同意被告撤诉?理由是什么?案例1: 2004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原告王江令向山东某市法院 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查封了 原告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后在成年子女的劝说下,原告于8月7日申 请撤诉,但被驳回。法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隐瞒夫妻共同财 产的过错行为,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与原告离婚,并就主张的夫妻 共同财产部分交纳了诉讼费用,实际为被告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如 允许原告撤诉,则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13、。10月9日,法院一 审判决原、被告离婚。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不准撤诉的案例。我们研究的关键是法院 不准撤诉的原因。法院为什么不准撤诉呢?在案例中,我们看到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是这根本不是不准 撤诉的理由。如果被告反诉,那么是可以不准原告撤诉的。但是被告 明确表示愿意离婚并不能视为反诉,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 的。既然如此,法院不准离婚而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理由就只能是所 谓的原告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如果任由被告撤诉,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原告隐藏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看,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损害了被告的利益。而我们所说的“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中的他人一般指的是“对方当

14、事人以外的利益主体”原告隐匿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的。只有被 告才是唯一的受害者。那么,法院不准予撤诉,其主要理由应该是为 了被告的利益考虑。但是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征求被告的意见而裁定 原告不予撤诉。显然,法院认为,进行本诉讼的目的应该是依法维护 被告的财产权利,并且维护法律的秩序,要对有违法行为的原告予以 惩戒。由此看来,法院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事实上侵犯了当事 人的处分权。在此案中,虽然原告隐匿财产,但是并没有损害到国家、 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我国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的不准撤诉的 情形也只有双方起诉离婚的婚姻是无效的这一种,那么法院是无权判 决其不准撤诉的。我们可以把这个案例的结论推广开来,在其他的案 例当中,原告的撤诉行为是不是真的会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呢?张卫平教授曾在著作中做过经典论述并得到结论:“我们 很难理解这种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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