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2016》抄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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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 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6年10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 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 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 10 月 25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9年4月 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 的决定,2010年1 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2、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 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 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t/t-丿第一章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25 日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

3、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l)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米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 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05

4、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 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o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C以上。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o(二)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

5、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 量,配风量不小于4mVminkW。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 订1次。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 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

6、检验。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 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 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 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

7、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 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必须有专人警戒。(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第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 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

8、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 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5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5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 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第一百四十六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 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9、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 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 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 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

10、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 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 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

11、制定措施后, 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 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 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通风。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

12、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 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lm/s。(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

13、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 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 员以及矿车

14、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第一百五十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 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 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

15、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 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lO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 等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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