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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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 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 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 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

2、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 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

3、楼、广播电视 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 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 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 时

4、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 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 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 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

5、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 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 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 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 定标准

6、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 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 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 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 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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