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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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qy)所得税法实施(shsh)条例与原内资(ni z)企业(qy)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n me)、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对照表王 进编者按:王进同志系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为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中国税务报?特邀坐堂专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兼职教师;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兼职教师。合并后合并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内资细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那么?外资细那么第一章

2、 总 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

3、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三条第一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那么中,除特

4、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第七条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

5、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三条第二款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第四条本细那么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以下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

6、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效劳,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二

7、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效劳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

8、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以下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

9、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

10、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工程金额。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第十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本钱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产品销售本钱本期产品本钱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

11、本钱本期生产本钱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本钱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本钱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本钱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效劳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细那么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细那么第十七条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

12、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本钱、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本钱、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本钱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

13、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局部,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本钱的局部,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四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局部。第四十九

14、条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第五十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第二节 收入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

15、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第十三条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七条第一款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效劳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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