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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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租金收缴范围。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 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 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二、租金收缴方式。(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 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 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

2、根据 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 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 维护管理。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 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 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 住

3、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 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 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X元进行收取。已入住的 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 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X伤残等级在X至X级无劳动能力的;X.承租人的赡养

4、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X.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X.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X.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减免 租金。四、租金使用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收缴,专项用 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 理、维修、设施更新等支出。(四)公共租赁住房维修项目在 X 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组织中标企业实施维修。(五)县住建局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备查台账。五、监督管理。(一)县住建局是收缴政府购买、建设、纳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 责任主体。共有产权企业是政府投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及时 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二)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 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严格执行减、免规定,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县住建局按照X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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