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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本村村东的大坑租赁给乙方建休闲垂钓鱼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协议如下:一、租赁地点和面积甲方将位于*村东大坑(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面积亩)租赁给乙方使用,大坑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10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三、租金及支付办法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金元(人民币大写)。四、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使用权。2、乙方租赁大坑只能用于休闲垂钓,不得改变租用大坑的使用性质。3、乙方可视自身发展需要,在承租大坑范围内进行改进,但不得
2、扩大坑塘面积,不得在租赁范围内及周边建设永久性建筑。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方式转租他人,否则甲方将有权收回场地。乙方不得将该地块和地面建筑物进行抵押和贷款,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5、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护好甲方提供的生产场地,不得进行破坏性生产和掠夺性经营。乙方不得向周边排放有毒物质、气体及垃圾,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租赁期间,各项投资,自负盈亏,要建设必备的安全设施,确保周边人身财产安全,如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发生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7、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用水、供电及周边关系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8、如在租赁期内遇市政建设或国家征用及集体规划需占用本场地,乙方应无条件拆除,甲方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按时间退还未使用期限内的租金。9、协议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约,乙方不得以有固定资产投入为由强行占用或续约,如乙方不再续约,其固定资产投入由乙方自行处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五、其他1、本协议条款不得以双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2、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其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