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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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药监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持卡购药服务。第二条 甲乙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

2、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完善结算办法,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乙方应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及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人员,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乙方应将上述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使用规范的专用收据及售药票据。第六条 参保人员及委托

3、购药人持卡购药时,乙方要认真核实人、证(身份证)、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是否一致,并登记备查。第七条 乙方要遵守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医保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它外部网络安全隔离,保证信息安全。甲乙双方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甲乙双方要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 第八条 乙方要24小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刷卡服务,实时将参保人员的全部购药信息完整地传输给甲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九条 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乙方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及费用进行实时监控。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4、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要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购药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要予以保密。 第十条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乙方要在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保人员的结算信息、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向甲方申报。 第十一条 甲方要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有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甲方要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要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费用中,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拒付费用,已经结算的,追回违规费用: (一)未认真

5、核实身份,利用虚假证件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二)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物品纳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的;(四)违反药监部门规定售药的;(五)违反本协议规定售药的;(六)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对乙方做出暂停医保服务的处理:(一)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的;(二)收费印章与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名称不符的;(三)营业时间执业药师不在岗并销售处方药的;(四)擅自更改营业面积、开设店中店的;(五)采用返还现金、礼券、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购药的;(六)摆放销售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产品的;(七)拒不提供、故意毁损、伪造医

6、保购药小票等资料的;(八)未按规定申请信息变更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与乙方终止协议:(一)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二)为非定点单位代划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三)划卡套现、以药易物的; 造(四)出售假药、劣药的; (五)暂停医保服务后,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六)签订协议一年内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划卡购药服务的; (七)盗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八)被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甲方应提请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协议执行期

7、间,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相关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要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协议期间,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情形的,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协议;双方因其他事宜需中止、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期满前30天,甲方可根据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结果,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的决定并通知乙方。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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