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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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10.1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3.10.2 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3.10.3 本条为安全胜要求。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

2、、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3.10.4 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性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3.11.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使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3.11.2 接地装

3、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仪表测量。【条文说明】3.11.2 按隐蔽工程要求,应及时测量,并做好记录。目的是为了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条文说明】4.1.1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3.1.13.1.4

4、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条文说明】4.1.2 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3 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4 设备安装技术文件:1)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2)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子板出线等)。5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6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设计要求变更);7 安装验收单:1)安装技术记

5、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2)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8 设备的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掠的充放电说明)。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条文说明】4.1.3 调试单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制定调试程序,尤其对重大工程调试前一定要编写调试方案(建议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制),如根据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在调试前作出“联动逻辑关系表”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使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故本条对调试前编制调试程序作明确规定。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条文说明】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警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上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等多种高新技术,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需要熟悉此专业技术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条文说明】4.2.1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

7、、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条文说明】4.2.2 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这是一个交接程序。从目前国内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丁作,对火灾自动

8、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条文说明】4.2.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 20Mn ,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检查线路,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9、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条文说明】 4.2.4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第 5.2.1 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作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他设备的运行。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

10、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

11、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5 检查屏蔽功能。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3.2条中第2、6、7款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条文说明】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

12、。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记录。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每只探测器进行试验。特别要注意的是:当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探测器进

13、行试验时,不应使探测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壳变色而影响使用效果。对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用联动模拟报警方法检查其报警功能。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及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分别进行模拟火警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报警信号,并均应在其各自的终端盒上模拟

14、故障。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2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6.4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首先对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进行调整,使探测器处于正

15、常监视状态,然后再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各种减光率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对探测器进行各项功能试验。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强调两点,第一,对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进行调试时应在采样管的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对其进行试验;第二,依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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