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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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a.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继续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清偿。债权人负举证责任。b.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负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3、公司的特征: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c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

2、营利性。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一个自治规贝U。6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础。a.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成立时注册登记资本总额。b. 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c. 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d. 实缴资本:是指认购资本当中,出资人已经实际缴付金额。7、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

3、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如不许抽逃出资,不许折价发行股资份,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8、股权的类型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比如股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共益权是以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投票表决权。按照股权的重要程度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法律给予股东的,绝不允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通过章程的制定予以剥夺。非固有权是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一般来讲,共益权大

4、多是固有权,自益权大多是非固有权。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9、股东的派生诉权(重点):股东是原告,相应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人,判决结果归属于公司。10、股东的义务一般股东的义务:遵守章程、缴纳出资、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滥用股权等等。控股股东:(1)注意义务。要对公司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的时候,要怀有善意,以应有的谨慎履行业务。(2)忠实业务。不能够有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这种

5、关联关系损失公司的利益。发生滥用情况后,应该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赔偿。1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首先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然后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实施合并以后,就面临办理相应的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1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3

6、、股权转让(重要考点)A.股权转让可以是对内转让,也可以是对外转让。(1)股东之间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注意与人合企业作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当中,普通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要通知其他合伙人。)(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7、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强行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章合伙企业法1.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 合伙的特征:a.共同出资。这是合伙人取得合伙人名分的基本前提。因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b.共同经营。这

8、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的一个特征。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经营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而不管其缴纳出资的多少。这与公司完全不同,公司实现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分离。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非企业法人。出资方式。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用劳务出资,而在公司中出资的方式,尤其是非货币出资,附了条件,必须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所以这就使非货币的出资方式受到了局限。资本。公司因为是法人企业,因此有注册资本。合伙企业因为是非法人企业,它对外承担责任承担不了的时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资带责任。公司有独

9、立的财产,最初是股东们的出资形成的。在合伙企业当中就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谈不上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财产性质。公司有财产权。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要由合伙人共有或者共用的。盈亏负担。公司一般是按照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算来的。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的。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重要考点)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

10、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因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所以它强调除协议约定以外,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有限合伙企业(重点)一、设立条件: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内容上的特殊性。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必须作价。3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当按照

11、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要承担补缴义务,并要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6、普通合伙退伙的形式11.声明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资协议约定

12、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1.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必然导致合伙人退伙,可能会发生资格转承的问题。)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13、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企业破产法1、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

14、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管理人的义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如未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给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管理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5、。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4.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5)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5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经破产宣告,债务人进入到清算程序中,成为破产人;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6、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一项制度。7、重整制度特点1与破产程序相比,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启动的主体多元化;2. 重整程序适用是优先的;3.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4. 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物权行使受限;5. 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 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8、和解程序:就是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裁定协议生效的程序。9、和解程序和重整相比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原因上,和解是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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