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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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安全性监督与产品安全认证产品安全认证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产品安全性监督形式。 1产品安全认证的类别 产品安全认证可以从下述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适用范围和认证依据 按产品安全认证的适用范围及认证的依据可分为: (1)国际认证:以国际有关组织发布的规定及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国际组织成员国范围。 (2)区域认证:以区域法规和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区域组织成员国范围。 (3)国家认证:以国家法规和标准为认证依据,并适用于该国家范围。 2认证对象 按产品安全认证的对象可分为: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机械安全认证;汽车产品安全认证等。 3认证的约束性 根据产品安全认证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与自愿

2、两类。 2强制性安全认证类型 强制性安全认证是产品安全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产品的安全性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完善的法规一标准体系和完备的合格评定制度。 该类型的典型代表是欧盟目前推行的“CE标志”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了部分强制性认证的内容),其特征如下。 1)以立法为核心。欧盟(前身为欧共体委员会),通过颁布一些“指令”(即: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规定了要求在欧洲统一市场中实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范围、基本安全卫生要求及评价方法。欧共体各成员国须将“指令”转化成本国有关法律并予以实施。至2000年欧盟已发布涉及产品安全、卫生与环境等

3、方面的指令约17项。 2)以“协调标准”为技术支持。1985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确定了技术立法与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一方法,欧共体通过采用“标准化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欧洲标准经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与“指令相配套的标准“协调标准”,作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具体技术要求。这些标准是根据某一个指令的要求,并覆盖指令中一项或数项基本要求的具体技术要求。各成员国颁布的相应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致。 3)统一合格评定的评价方法。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性方针指令,该指令中提

4、出了法规领域及非法规领域中的测试活动应使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的要求,规定了法规领域中各“指令”中涉及的产品的安全、卫生等性能评价应选择该“指令”中规定的一个或一组合格评定方式进行评价。 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又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不同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S标志的规则的决定,规定了以“制造者自我声明”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体的8种合格评定模式及程序。这种以第三方评定为主体的评价方法实质上就是“安全认证”。 4)“指定机构”为执行“指令”的第三方实体。欧共体指令中规定了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条件。执行“指令”的第三方机构统称为指定机构(或检验机构),经欧共体确认并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布。其

5、主要职责是对需加贴“CE”标志的产品按选定类型进行合格评定(或审查),出具技术(检验)报告或接受其递交的技术资料(报告)进行备案。 5)采用统一的辨识和管理标志。欧共体规定只有通过合格评定以后的产品,才可能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以此作为准入市场的象征。 (2)通过国家立法,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产品实施强制认证。这种类型主要用于俄罗斯及中亚三国(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和哈萨克斯坦)和蒙古、土耳其、以色列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其特征如下: 1)国家建立了强制性标准体系(即:国家内自愿性标准体系和强制性标准体系并存)。1993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标准化法,其中规定俄罗斯的标准化规范文件分4类,

6、对涉及保证产品、工作和服务有利于保障环境、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涉及俄罗斯联邦法规规定要求的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的。以经济活动为主体的标准不应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依照法规必须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文件应该包含对其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蒙古和土耳其标准都分为国家标准(UST和TS)和企业标准,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占有一定比例。 上述这些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在某种程度上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强制性标准体系的形成为开展强制性认证奠定了技术基础。 2)政府有关法律中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法律地位。1993年俄罗斯发布了俄罗斯联邦产品与服务认证法,其中明确规定:俄罗斯认证可以有强制和自愿二种。在俄

7、罗斯联邦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进行强制性认证。俄罗斯(标准化法)中也进一步指明: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强制性标准确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这些法律文件的配套执行,奠定了俄罗斯实施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强制性认证的法律基础。据对俄罗斯参与认证活动的600多家认证机构和1900个检测机构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实行强制性认证总数的90%。 蒙古于1991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产品认证的法规是推行质量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法律基础。至1996年国家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的74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土耳其根据交通法和进口产品条例,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车辆及进口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和强制

8、性TS标准实行强制性认证并颁发相应证书。 3)国家授权一个部门(机构)代表国家对标准化认证(包括强制性认证)实施统一管理。俄罗斯标准化法规定;俄罗斯标准化、计量与认证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委会)是全国标准化、计量与认证工作的主管机构。除确定强制性认证产品与服务项目外,还对强制性认证规则执行情况及获准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的技术政策。在俄罗斯,对从事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需由依法授权的联邦政府机构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委托,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强制性认证工作。从事自愿认证的认证机构可按规定在俄罗斯国家标委会注册,并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工作规程进行认证工作。 蒙古自1992年起设立蒙古“国家标准化与计

9、量中心”,该“中心”是集行政管理与技术工作为一体的独立政府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包括认证)和商检工作,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技术检测和科研任务。 土耳其根据1960年颁布的132号法令,由土耳其标准化协会(TSE)管理全国标准化与质量认证工作(包括进口产品的认证工作)。除其自身拥有18个检验实验室直接开展认证业务外,还建立了3个地区组织,代表TSE从事认证活动;7个地区实验室承担相应产品的检测工作。 4)国家对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俄罗斯根据本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国家标委会对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相应的国家检查制度。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

10、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蒙古推行在国家标准化与计量中心领导下的国家监督员制度,增强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建立国家统一的认证辨识标志。俄罗斯分别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自愿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质量体系认证标志”等三种标志。蒙古与土耳其都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认证标志,但未区分强制性认证与自愿认证。 属于这一类型的部分国家认证标志见表1。表1部分国国家认证证标志(一一)6)参参照ISSO/IIEC导导则中推推荐的认认证制度度建立与与国际通通行做法法相一致致的国家家认证制制度。这这些国家家都在IISO/IECC推荐的的8种认认证制度度中选用用部分类类型建立立了本国国的认证证

11、制度。中中亚三国国较多地地采用IISO/IECC推荐的的8种模模式中的的第2、33、4种种,即型型式试验验+市场场监督检检验;型型式试验验+工厂厂抽样检检验和型型式试验验+市场场抽样检检验+工工厂抽样样检验。而而土耳其其的TEE则选择择8种模模式中的的第5种种,即:企业质质量保证证能力审审核(工工厂检查查)+检检验1)部门(地地方)立立法,对对某些涉涉及人身身安全产产品的认认证实施施强制性性管理赋赋予明确确的法律律地位。如如在美国国职业安安全与健健康管理理局、联联邦贸易易委员会会、商业业部等部部门制定定的法规规和条例例中都规规定某些些产品必必须要有有UL(美美国保险险商实验验室)的的认证标标志

12、;美美国299个州的的政府规规定,有有关产品品必须取取得ULL标志后后才可在在这些州州销售。 又又如,德德国联邦邦政府劳劳动及社社会部颁颁布的产产品安全全法和和设备备安全法法规定定,某些些产品(如如机械产产品的起起重设备备、电梯梯等)必必须经政政府有关关部门指指定的机机构按有有关标准准进行安安全认证证,合格格后加贴贴“GSS”标志志。 再如如,英国国对少数数涉及安安全、卫卫生和环环境污染染的产品品由政府府规定必必须进行行认证。英英国约有有3000个国家家标准由由政府颁颁布法令令规定在在有关产产品上必必须采用用,而其其涉及的的产品中中的100%由部部门法规规规定必必须接受受认证。 22)标准准作

13、为产产品安全全认证强强制性管管理的技技术依据据。这些些国家建建立的标标准体系系大多由由自愿性性标准构构成(单单轨制),但但这些标标准一经经法规引引用,就就成为必必须执行行的强制制性规定定,成为为安全认认证必须须遵守的的技术依依据。 33)具有有资格的的认证机机构接受受政府委委托承担担产品安安全认证证强制性性管理的的任务。这这些国家家中的大大部分都都已建立立了国家家认可制制度,对对认证机机构和/或实验验室承担担相应任任务的能能力进行行资格认认可。经经认可的的认证机机构和/或实验验室均可可承担法法规领域域(强制制性认证证)和非非法规领领域(自自愿认证证)两方方面的任任务。政政府通过过一定程程序委托

14、托其中部部分机构构和/或或实验室室承担法法规领域域的安全全认证工工作,使使其成为为政府宏宏观管理理市场的的技术支支撑。如如,美国国各级政政府大多多授权独独立的民民营机构构(实验验室)和和保险公公司来承承担法规规领域的的认证工工作。实实力雄厚厚的一些些机构,常常常接受受多个政政府部门门的委托托,承担担多种检检验、认认证工作作,前面面提到的的UL、美美国石油油学会(AAPI)等等就属这这类机构构。 当然然,也有有的国家家将实施施强制性性认证的的工作委委托给一一些指定定机构。如如德国建建立了技技术监督督强强制认证证与自愿愿认证独独立平行行的两个个运行体体系。而而德国标标准化协协会(DDIN)和和德国

15、电电气工程程师协会会(VDDE)分分别开展展机械和和电工产产品人证证(自愿愿性);德国技技术监督督协会(TTUV)主主要是根根据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定从事技技术监督督强强制认证证(检验验)的民民营机构构(近几几年来也也开展一一些其他他产品的的认证工工作,部部分产品品与DIIN和VVDE有有交叉)。 44)建立立以国家家统一认认证制度度为基础础,各认认证机构构自主选选择认证证模式的的运行机机制。各各国参照照ISOO/IEEC导则则的要求求建立了了本国认认证制度度,提出出了可供供选择的的认证模模式类型型,各认认证机构构可根据据自身认认证活动动的特点点(如:产品类类别、企企业状况况、社会会环境要要求等)选选择一种种或多种种类型作作为实施施认证的的方法。 55)对获获准强制制性认证证的产品品加贴标标志。鉴鉴于各国国管理制制度的不不同,加加贴标志志的方式式主要有有以下几几种。 aa.国国家规定定统一的的安全认认证标志志。认证证机构不不同,但但标志相相同,如如德国的的“GSS”标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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