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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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

2、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

3、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 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

4、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五)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六) 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七)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审议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全

5、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废弃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环境安全。 (三) 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并保障环境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环保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

6、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 (四)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

7、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保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八)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日

8、常工作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 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置必要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

9、保护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二) 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 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 第十条 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一) 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 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三)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责任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

10、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一) 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计划,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 (二) 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进行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统一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二条 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一) 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11、二) 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队伍建设,充实环境保护力量。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非访闹访违法行为,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访数量。 (二) 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及时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一) 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 协调环保产业促进有关工作。 (三)

12、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转型。 (六)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 依照国家规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相关经费支出,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 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 (三) 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贯彻落实环境资源税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

13、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编制。 (二)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手续。 (三)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向社会公告,对落后产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 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 负责核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配合环保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临时管控措施,实施错峰生产和停产限产

14、,有效减缓工业企业排污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一)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 依据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 (三)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和体系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负责综

15、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 监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 负责制定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类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负责生态县、乡创建工作。 (四)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 (五)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 (六)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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