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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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一、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 ”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 、毕业 5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 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 外出务工连续 6 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 (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二 )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 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

2、之都的意见 下发之日(2015 年6月 2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 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 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 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 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 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 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

3、领补贴。(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1 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 期限为 2 年,申领人员 2 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的人员,补 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 1 年后 补贴 5000 元,正常经营满 2年后再补贴 5000 元。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 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四 )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 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 (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

4、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 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 (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 )原件 和复印件 ;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及户口本首页、 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 ;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返 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5、账户资料。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 2014 年10月 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 (含外地户籍人 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满 12 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认定为小型、微型 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二 )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 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 2014 年 10月 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 1年以上。2、小 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6、,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 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 (含创业者本人 )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 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三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 (市)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小微企 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 1 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 )的,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小 微企业创业补贴。(四 )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 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

7、道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 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 料。 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5、申领补贴月份前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 账 (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 明细账 (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 6、企业财务报表。业务咨询电话: 82206518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 )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 (含外地户籍人员 ),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

8、企业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 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 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 (或持 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 )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 后,且有效期限在 1 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 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 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9、 个月(含 12 个月,不含补缴 社会保险费的月份 ),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 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 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 6 个月以上。(二 )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三 )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 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 (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 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

10、吸纳就业花 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 业证书、报到证 (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补贴月份前 6 个月委托银 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 82206518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一)申请范围。自 2013 年 9月 27 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有效资质 证明 )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 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

11、 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 (即从毕业前一年 7 月 1 日起的 12 个月 )在校 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 (以下简称 “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 业执照注册人 ;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 额担保贷款 (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 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 15 万元的小额

12、担保贷款 ;创办企业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 4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 款业务的银行 (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 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贷款额度在 15 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 1 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 毕业生就业 ;贷款额度在 30 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 2 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 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 ;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 1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并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四)贷款期限及贴息。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

13、限分别不超过两年。对贷款期 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 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申请人每月还本息的方式。符合 贴息条件的,每半年提报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贴息。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 )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 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 ),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 校毕业生 (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

14、 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 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 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包括欠发 )的月份,当月不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 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 3 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 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 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

15、6 个月以上。(二 )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 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18% 、基本医疗保险 9%、失业保险 1% 的比例计算 ;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12%、基本 医疗保险 9% 、失业保险 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 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 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 高校毕

16、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 1 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 2015 年底。(三)申领办法。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 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申请补 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 (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的原件及复印件。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 (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 )补贴范围。经认定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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