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0084647 上传时间:2023-09-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 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 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二者 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 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 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

2、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 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 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 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 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 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 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3、(即人治),就是说,依法 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 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 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 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 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 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 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 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

4、贤人 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 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 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 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 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

5、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 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 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 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 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 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4在法律权威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具 有不可侵犯的力量。而“人治”则往往否定法律至上,甚至以践踏法律为乐 事。只要“人治”之“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抛开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或冲破

6、法律的界限,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已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法治与人治的不相容性或排斥性; 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实行人治就会废弃法治。*4、简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价值见附件1。由于此附件用pdf转换为word时频繁出错,再加上各位童鞋催稿太紧,没 有办法再加尝试,只能以图片文档上传,有条件的可以再转换,或者直接打印。BS ps,太占内存。*5、论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1、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 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 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

7、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 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 统一性所决定的。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 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 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 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 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 见”。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 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其次,市场经济下政

8、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 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 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3、法律至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对统治 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及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平衡。其次,要对人民的 权利包括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权利高于一 切,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并达到平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调节器” 即法律,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才能长久。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

9、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20 余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应归功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权威的不 断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表达了法律至上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具体诠释了法律至上的具体含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 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认识是 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

10、践中坚持下去。由于 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 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 年悲剧。如何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一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一要实现法治,确立法 律至上。要确立和实现法律至上,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至上规定。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 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序言未段还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 效

11、力。笔者建议在以后修宪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原则, 并使所有规定系统化,在宪法和法律中更加彻底地贯彻。2、切实保障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法律至上内在要求,是法律至上得以确立和维系的组织和制度保 证。无审判独立,则无法律至上。审判独立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审判机关具有独 立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个人甚至包括立法机关进行审判的权力,可称为 审判机关的独立或外部独立。二是法官审判案件也不受法院内部的任何干涉,只 服从法律,可称为法官的独立或内部独立。3、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 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

12、法 律意识,首先要有现代法意识,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具 有最高权威的观念。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在普法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 再次,注重在法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在实践中养 成的,“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 在我们国家,当我们谈到家乡发展得怎么样、学校发展得怎么样等问题的 时候,更多的是说,我们家乡有个好领导,或是我们学校有个好校长;在美国, 老百姓对政治人物更多的是调侃,他们更关注的是,医改法案、能源法案等等能 不能通过,该不该通过。这其实就点到我们和西方国家最大的不同之处,法治与 人治。西方的法治社会现今

13、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以至在当今世界独领风骚, 其实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成长和学习的过程。古希腊城邦因其高度的法治文明 和自由民主,而把周围的国家和民族都视为蛮夷。其后法治文明便湮没在漫长的 中世纪教会统治之中,但其精神不灭,随着文艺复兴而再次弥散欧洲大陆。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再次考验法治文明与自由民主,当时苏联国内 则是大肆鼓吹他们优越的社会制度。但是“法治社会”学习了,学习了计划经济 体制中的宏观调控,同时法治开始向保障社会福利倾斜。而“人治社会”的成长 进步,中国古代文明是世界的典范。相对于古代日本幕府“武力人治”和中世纪 教皇至高权威的“精神人治”,中国古代的官僚体系、以德治国和科举制度是一 种人性、稳健而又兼具活力的人治社会模式。到了宋朝,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都 发展到了巅峰,政治上出现了法治分权,经济上积极探索商业文明以激活整个社 会。我们所熟知的“包青天”从一个侧面可以佐证当时的社会已经具有一定的法 治文明。其实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辉煌,其核心是在于实现了对权力的监督。再 看人治文明,换种思维考虑,孔子的儒家思想其实也是一种监督权力的手段,每 个人的行为都被限定在一定的道德范围之内,这种限定其实就是一种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