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和会计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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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在税务和会计处理的问题一、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 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 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 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因此,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中,已经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00 元以上金额标准。只要是符合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

2、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 月。二、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 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 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 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

3、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 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 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 准是一样的。1、首先肯定的说固定资产不包括低值易耗品,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低 值易耗品属于存货范畴,是属于流动资产,而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 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完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2、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予以分别核算和分别记帐。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登 记有专门的多栏式帐簿;而低值易耗品作为单独的存货要单独的记帐,月末要计 算余额和总分类帐进行核对,还要和实物进行核对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税务、固定资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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