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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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 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行第四条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 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第五条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

2、沿本 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第六条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第七条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 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 小的角度。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 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第八条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 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 中心)报告动态:(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第九条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 滞航。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3、小时内,上行船舶 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 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 航速的责任。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 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第十条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 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 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追越船应当通过一切有效手段与被追越船加强沟通联 系,统一追越意图,协调避让行动。第十一条当深水航道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 航道的船舶

4、禁止驶入,已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正 在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第十二条 限于吃水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 航行时,应当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其他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显示前款号 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 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 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第十四条当深水航道理论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12.5 米时或两侧边坡100米水域理论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8米 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第十五条在深水航道航行、作业的船舶发生或发现事 故或险情,存在或疑似存在船体

5、、动力设备、操纵设备等影 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应通告周围船舶同时向吴淞VTS中 心报告。发生上述异常情况及事故或险情的船舶应当及时采取 相应安全措施,并避免在航道内抛锚或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尽可能及时让出航道。第十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 学品船除外;(二)载运闪点小于231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 品船舶;(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第十七条只要安全可行,执行任务的拖轮、引航作业 船、疏浚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可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航行, 并

6、向吴淞VTS中心报告。第十八条废钢船舶、拖带船队、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 船舶(客运班轮除外)禁止在深水航道及两侧水域内航行。深水航道内及其两侧各500米内水域禁止捕捞作业。第三章作业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船舶艘数和 作业航段。疏浚作业船应当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疏浚作业船应当在长兴高潮前3小时至长兴高潮时和船 舶流高峰时段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第二十条船舶应当避免在疏浚作业水域会遇,尽可能 避让正在施工的疏浚作业船。疏浚作业船在逆向施工、掉头 等作业时,应主动联系航行船舶,统一避让意图。第二十一条疏浚作业船并靠作业时,并靠船舶或设施 应尽可能靠近航道外侧,且并靠最大宽度之和不得超过5

7、0 米。第四章利用边坡交会第二十二条利用边坡交会适用于以下船舶之间:(一)邮轮与集装箱船;(二)邮轮与邮轮;(三)邮轮与滚装船。第二十三条深水航道中,两船交会宽度之和不得超过80米,但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船交会宽度之和大于80米时,满足航道技术标准及吃水要求的船舶可利用边坡100 米水域实施交会。第二十四条船舶利用边坡交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边坡100米水域的理论最低潮面水深达8米及以 上;(二)能见距离不低于1000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三)风流压差角不大于1。度(Y%10);(四)交会宽度之和不大于90米。第二十五条深水航道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 1.5海里航段应当避免利用边

8、坡交会。第二十六条 拟利用边坡交会的船舶应当提前制定交会 计划和应急措施,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利用边坡交会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应当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吃水较小的船舶应当向本船右侧调整船位 利用边坡水域完成交会。第五章交通组织第二十八条吴淞VTS中心负责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 通组织工作。拟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应至少提前6小 时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报告船舶船名、船舶类型、船长、最大 船宽、吃水、始发港、目的港等相关信息,船舶应当服从吴 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第二十九条需要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 小时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编队航行。除前款外,还需要编队航行的船舶包括:(一)淡吃

9、水大于11.5米的船舶;(二)邮轮、客运班轮和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油船、 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四)需要编队航行的其他船舶。第三十条 船舶编队坚持邮轮优先的原则,并遵守以下 规定:(一)需编队航行的船舶应于前一日的1700时之前通 过电子申报平台或其他方式预约编队;(二)列入编队的船舶应当按编队顺序进入深水航道航 行,未列入编队的船舶禁止在编队船舶的通行时间内进入航 道;(三)最大宽度大于47米的船舶应当提前向上海海事 局书面报告船舶吃水、航行计划及相关船舶资料。第三十一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在深水航道内航行。只能使用深水航道航行的试航船舶应当事先向上海海 事局

10、书面报告船舶吃水、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并服从吴淞VTS中心的指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 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 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深水 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其边界线 由虚拟AIS航标标示。(二)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 夕陷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 于利用边坡交会和应急操作,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 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11、三)交会宽度,又称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会 宽度,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参与交会船舶的最大宽度, 但不包括最大宽度超出型宽的右舷部分。其中,油轮等危险品船舶与其他船舶交会时,交会宽度 仍以两船最大宽度计算。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在深水航道 内航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计算方法如下。(一)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计算:1. 长兴高潮前4小时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长 兴潮高中的较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上行最大可利用潮高;2. 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等于12.5米与上行最大可利 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3. 载重吨大于7.5万吨的散货船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为12.5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 水深。(二)下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计算:1. 长兴高潮前2.5小时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鸡骨礁潮高中的较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下行最大可利用潮 高;2. 下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等于 12.5 米与下行最大可利 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4年8月31日。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沪海通航2017 )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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