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贷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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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贷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贷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公司类客户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后管理是指自贷款上帐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回收完毕之日止的动态跟踪监测过程,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信贷信息管理、贷款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四条 贷后管理由各级联社与信用社分工负责。市联社负责制定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下达贷后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计划,研究处理贷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负责指导、督促各联社收贷收息和压缩不良

2、贷款和检查、考核各联社贷后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联社全面负责贷后管理,负责协调并及时处理贷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负责指导、督促并管理经办社的收贷收息和压缩不良贷款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经办社贷后管理,负责组织录入信贷管理信息和分析信贷营运状况,负责组织实施贷款档案管理。信用社负责贷后管理,负责向联社反映贷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研究制定收贷收息、压缩不良贷款的具体方法,负责建立贷款台帐,负责录入和上报信贷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贷款档案。第五条 所有贷款都必须指定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负责贷后管理。 信贷人员发生变动的须重新指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同时由资产保全部门和稽核部门对拟交接的

3、贷款共同进行风险分类认定后完成交接。第六条 信用社主任负责指定和调整信贷人员,负责对信贷人员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负责对信贷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负责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 信用社主任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信贷人员对信用社主任负责,接受信用社主任安排的贷后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及时向信用社主任报告贷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定期发送有关贷款通知书,保证有关合同的诉讼时效,负责催收贷款本息,负责分析不良贷款成因并制定具体的盘活方案报告信用社主任,负责收集各户内外部信息,发现有利于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商业机会,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负责及时、准确收集录入信贷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建立、保管和移交贷款档案资料

4、。第三章 贷后检查第七条 贷后检查是指信贷人员对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履行合同义务及资产重组等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进行全方位、持续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处理的过程。第八条 贷后检查采取常规检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常规检查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支用后15日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并在检查后三日内形成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附件1),以后每季检查一次并形成信贷业务检查报告(附件2)(各联社须根据实际制订检查计划)。每年第一次检查要全面分析客户上年度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银企关系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本年度内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贷政策建议。每次检查后三日内将信贷业务检查报告送达信用社主任,信

5、用社主任要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日常监控是指信贷人员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控制贷款风险,及时抓住有利于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商业机会,从而采取应对措施。第九条 贷后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贷款的用途。监督客户按合同规定的用途支用贷款,发现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跟踪客户资金流向。了解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资金结算变动情况、资金流在信用社系统内外循环情况,结合客户经营财务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社有关金融服务。收集分析信息。收集客户各类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有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证报告、经营信息(客户总体特征、经营策略、产品市场以及应收账款、应

6、付账款、存货等产供销环节的主要指标变动原因)、管理信息(客户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以及经营思想作风、内部控制管理、法律纠纷等)、还款意愿(偿债工作的计划性、偿债及信用记录、或有负债)、客户所在行业信息(成长性、经济周期性、盈利性、依赖性、产品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环境以及客户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此外还要通过走访客户上级主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了解其对客户的评价,核实有关情况,从而客观公正地对客户进行评价分析。检查第二还款来源。跟踪了解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发现担保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下降或不再具备担保能力,要及时报告,并要求客户提供新的担保。对抵押物和质物进行跟踪管理,

7、实地查看抵押物和质物,发现抵押物和质物价值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条 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危及信用社贷款安全的各种信息以及客户重大经营活动(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和赔偿)时,及时填写信贷业务检查重大事项报告(附件3),并报告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要及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研究对策。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通过走访客户、客户竞争对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客户资产重组动向,防止客户逃废信用社债务,并自始至终参与客户资产重组工作,通过合法手段落实信用社债权,保障贷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本息回收第十二条

8、贷款本息回收是指信贷人员督促客户还本付息、保证贷款安全、盘活不良贷款等的动态监测过程。第十三条 本息回收遵循“先收息后收本”原则,不得采取以贷收息等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信贷人员将到期贷款通知书(附件5)送至客户,提请客户做好还款准备。第十五条 贷款逾期或利息拖欠后15日内,信贷人员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6-1,6-2)送至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以后每个季度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确保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十六条 信用社主任要定期约见或走访不良贷款客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成其采取措施履行合同。经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

9、告催收本息;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追索担保人和处置抵押物、质物,收回信用社贷款本息。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要分析不良贷款(含一逾双呆或五级分类后三类)成因,制定盘活不良贷款或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呆帐贷款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申报核销。第十八条 信贷人员对申请贷款展期的客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按信贷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章 信贷信息管理第十九条 信贷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贷营运分析和客户评价报告等内容。第二十条 各联社须组织将信贷人员收集的客户经营财务信息按季录入更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业务信息必须在办理业务的第二日上午前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第二十一条

10、 各联社和信用社要建立贷款本金和利息、抵押物质物等台帐,准确地反映贷款占用形态、抵押物和质物现状。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人员根据贷后检查和客户还本付息情况,按照客户评价相关规定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编写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底稿和客户评价报告,按照有关程序送签。第二十三条 各联社要监控各项信贷经营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形成信贷营运分析报告、于每季末后五日内上报市联社。报告主要包括当季存款、贷款变动情况、与同业和历史比较情况;行业、地区经济政策变化对信贷经营工作的影响;信贷营销工作需要注意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信贷经营工作的建议。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是指贷款档案资料收集、整

11、理、建立、保管和借阅全过程的规范操作。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要按照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贷款资料进行收集、建立、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向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第二十六条 贷款档案的保管、借阅、移交等其他工作,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制度。市联社对所辖各联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贷后管理检查或抽查;各联社对所辖信用社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贷后管理检查或抽查。第二十八条 检查联社在检查后五日内形成贷后管理工作检查情况表(附件7),对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社限期整改。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结果实行奖惩。市联社对所辖各联社、各联社对所辖

12、信用社按照激励先进、惩罚落后的原则,在财务资源分配、信贷授权等方面实行奖惩,各联社要对个人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励或处罚的依据之一。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其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移送监察部门依据责任认定结论及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信贷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者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情况或发现情况未能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的,要对其实施经济处罚;造成信用社贷款形成现实风险的,要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反映的贷后管理重大事项没有及时研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造

13、成信用社贷款形成现实风险的,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致使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丢失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者质物丢失、毁损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贷款到期后,信贷人员必须立即清收,对逾期三个月仍不能全部回收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该笔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对因信贷人员的失职而错失收贷机会的,要对信贷人员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比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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