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出口押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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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由口押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口押汇业务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银行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指信用证项下和托收业务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二出口押汇的受理与审查第三条受理出口押汇业务,应对出口企业、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及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查。第四条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

2、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来本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第五条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第六条开证行资信等级不高,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含,穆迪公司)或A一(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第七条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来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二)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三)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

3、为议付行;(四)信用证未指定本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五)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七)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八)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第(六)、(七)、(八)项规定。对信誉良好、收汇正常的出口企业也可慎重办理。第八条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单据应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或单据不符的,如申请人资信良好并办理了担保手续,或开证行、保兑行以加押电讯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于远期付款条

4、件的信用证,原则上应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有效承兑后,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第九条凡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企业,应先与本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质押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申请书。第十条出口押汇业务要纳入授信管理,并由所在地支行落实有效保证措施。在授信额度内由出口企业向国际业务部申请,经国际业务部审查和确认后方可办理;对超授信或无授信额度的出口押汇,按行长转授权权限和本行信贷审批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办理。三出口押汇业务的核算第十一条出口押汇的货币原则上为原信用证币种。第十二条出口押汇金额最高按照发票金额,通常按发票金额的90%发放。第十三条出口押汇的期限按照实际收汇天

5、数执行。第十四条出口押汇利率按照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出口押汇业务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四出口押汇的偿还与追索第十六条已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款项从境外收回时,本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押汇款。如未能按时入帐,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如系开证行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第十七条如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难以从开证行或保兑行处得到偿付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第十八条押汇超过正常期限未收回的,应落实专人负责催收。五出口押汇的档案管理、统计与报告制度第十九条出口押汇业务应设专卷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5年。并建立押汇业务台帐,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第二十条出口押汇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如遇境外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1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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