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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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xx银行反洗钱协助调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如果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章 协助调查范围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

2、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 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时,可以协助调查: 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

3、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七条 实施反洗钱协助调查时,需要其他支行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报总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八条 协助调查时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协助调查时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报行长批准。 第十条 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反洗

4、钱调查通知书是否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一条 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一同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并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本行,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 第四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十三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可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起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五章 调查结束 第十六条 结束调查,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x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制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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