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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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节 电 钻 打 眼 工1第二节 放 炮 员4第三节 回 柱 放 顶 工9第四节 回 采 巷 道 维 修 工14第五节 采 煤 机 司 机18第六节 刮 板 输 送 机 司 机22第七节 胶 带 输 送 机 司 机25第八节 单 体 支 柱 工28第九节 液 压 支 架 工34第十节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39第十一节 放 顶 钻 眼 工41第十二节 刨 煤 机 司 机46第十三节 回柱绞车司机、看滑轮工49第十四节 移刮板输送机工(移溜子工)52第一节 电 钻 打 眼 工一、一般规定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参数及

2、布置方式打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岩)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第6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

3、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8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煤层中的抵抗线小于O.5米,岩层中的抵抗线小于O.3米。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第7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保爆破良好。第8条 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9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

4、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5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需的工具。第10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3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第11条 打眼

5、电缆的敷设。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12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2在高度2.5米以上打眼时,必须有护帮措施。3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4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5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三、打

6、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第13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第14条 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点开定眼。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第15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6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第1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上打眼。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3电钻外壳超温(烫手)或有烧焦味

7、: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5电钻外壳带电。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第18条 打眼时必须停止输送机。第19条 淋水处打眼时,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20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扦或竹扦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3在距瞎炮眼0.3米以外,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大于瞎炮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四、收尾工作第21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第22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

8、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电缆要盘成8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第23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第二节 放 炮 员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第2条 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第3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 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

9、消、退管理制度。 第5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第7条 严禁放糊炮或明炮。第8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的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第9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助手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

10、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人车时,应在末端车厢内,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并且应与其他人车以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携带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炮药箱内,炸药箱和雷管箱相隔5米以上。 炮药箱要放到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干燥的

11、安全地点,并离开电气设备和电缆、电线。 炮药箱要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8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10条 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长度符合规定,并无断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1条 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2条 引药的装配: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 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

12、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人。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将电雷管插人孔眼,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 每个药卷内只准插放一个电雷管; (4)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摆放在炮药箱附近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并且点清数量、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放炮操作 第13条 装药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

13、查员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装药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2放炮员或班组长负责对工作面附近洒水灭尘。 3由班组长负责、放炮员监督,对爆破地点附近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完好、齐全。 4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第14条 装药; l,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起爆方式要求正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

14、眼底。不允许进行反向起爆。 4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5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雷管放炮。 6在同一次装药放炮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第15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 第16条 封泥的装填结构与操作应按如下规定: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粘土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粘土炮泥时,先将粘土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17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1.0米时,封泥长度应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3炮眼深度超过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4炮眼深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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