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XXXX0216房产局确认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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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 乡 县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湖南长沙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124000000769 机构代码证: 75060141-1 注册地址: 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 联系电话: 0731-87877286 法定代表人: 谢克光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2、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南国水乡 ,规划用途为 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 编号为 宁(1)国用(2011)第070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57468.80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09年10月27日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79年10月27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9年10月27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宁乡县住房保障局。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

3、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混合结构/钢筋混泥土结构,建筑层数 7+0/6+0层,其中地上_ 7/6_层,地下_0_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宁乡县玉潭镇二环南路南国水乡项目 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_ 3/3.9 _米。有 _ _ 个阳台,其中 南北向/南向/北向 阳台为封闭式, _南北向/南向

4、/北向_阳台为非封闭式。第三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2_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_2011年11月8日_。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湖南省建设银行河西支行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湖南长沙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 430015440610525029

5、29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 元/,总房价 / ( /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 / 元)。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 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 支付。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

6、,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10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10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

7、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30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30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

8、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3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9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

9、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_ _ _ _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1、已经竣工验收备案;2、满足第九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3、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

10、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一)城市基础设施1、供水: _ /_ 年 _ /_ 月 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_/ _ 年 _/ _ 月 _/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_/ _ 年 _/ _ 月 _/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3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_元的违约金。(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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