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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银行“三法”学习体会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于今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银行业监管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填补了金融法制建设的一项空白。银行业监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了银监会监管的目标、监管的原则、监管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措施,切
2、实解决了当前中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监管手段薄弱的问题,有效解决了银监会履行职责的法律授权问题。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明确划分了央行和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又在二者之间建立了信息分享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而且强化了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突出了央行在宏观调控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明确提出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三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三部银行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20多年金融业监管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了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基本经验,不仅适应了中国国情,有利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推动金融创新,也为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奠定了法律基础。“三
3、法”十分强调风险约束,突出了经济资本约束作用,特别注重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要求;将商业银行“三性”经营原则的顺序由“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突出了风险防范的重要地位。 银监法引入了“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加强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要求银监会加强国际合作,实行跨境监管,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在国际上拓展业务空间。此外,三部法律对涉及金融体系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分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都作出了前瞻性的法律制度设计,为深化金融改革和促进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特别是新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
4、可以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信托业务、证券业务、不动产及产业投资业务,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埋下了伏笔,也为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 稳健经营和积极创新是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三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日益向纵深推进,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加快了重组改制的步伐,为适应“三法”要求,增强自身竞争力,商业银行必须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多做工作: 一是积极转变经营理念。股份制改造后,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围绕利润最大化来展开,要努力实现股东投资的最大回报。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要受经济资本的制约,发展方式也应发生根本性变化,资源配置将从以信贷规模和财务费用为核心的传统方式向以经济资本分配为核
5、心的方式转变。实际上,商业银行的发展将主要受到自身抗风险能力的约束,这也是与“三法”的要求相契合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切实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二是切实将风险管理摆在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特别要抓好信贷风险防范。三部银行法都强调了风险管理的极端重要性,信贷风险又是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抓住了信贷风险就抓住了风险防范的主要矛盾。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认真研究适应新“三法”信贷投放办法和体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达到法律的监管要求。 三是加大加快金融创新的力度和步伐,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三法”的颁布和实施对金融创新提出了客观要求,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舞台。在金融产品日益趋同的环境下,金融创新必然成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就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而言,金融创新也是其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