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全文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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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耕还林条例全文优秀5篇202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以下是人见人爱的小编分享的5篇?退耕还林条例全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章 总那么 篇一第一条 为了标准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稳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

2、业结构、开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根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那么林,宜草那么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方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方案,主管全国退耕还

3、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方案的汇总、基建年度方案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方案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方案、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

4、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给,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

5、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章 规划和方案 篇二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

6、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以下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方案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根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

7、,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根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农村经济开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

8、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开展方案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方案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方案,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分解下到达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

9、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给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工程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

10、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章 其他保障措施 篇三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

11、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局部,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

12、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根本农田和农业根底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进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开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

13、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工程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篇四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14、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方案、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给环节,降低供给本钱。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当,不得向供给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到达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给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

1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给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局部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根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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