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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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分类(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

2、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其它单位参与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第四条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核实,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根据排查结果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及整改结果报备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南

3、(北)区指挥部报告。第五条施工单位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全过程,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第七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

4、隧道工程、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七)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八)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起重机械的备案登

5、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第九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

6、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

7、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施工单位每月及重要节日、活动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帐。填报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经监理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指令,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需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确认),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整改完成后,按程

8、序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施工单位对自查和经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警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南(北)区指挥部责任人应当适时监督,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责任人须全程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及时审核后南(北)区指挥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

9、格经验收人员签字,方可复工。验收不合格,按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施工单位每月_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经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南(北)区指挥部每月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作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南(北)区指挥部在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第十六条附则根据本制度,监理单位、施工单

10、位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类检查表格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2022年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二)1.目的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_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_第16_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_号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4.职责分工公司成立隐患排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主任、生产主任为小组成

11、员,每季度对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职责为:1)安全主任负责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隐患排查;2)生产主任主要负责厂区生产设施、设备、电气、仪表方面的隐患排查;(1)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的;(2)危险场所安全标志不全的;(3)不按时巡回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不按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填写不全;(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的;(5)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致轻伤_至_人或导致直接经济操作_万元以下的。(7)装置、设备、工艺有缺陷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8)职工未经过培训、无证而上岗的;(9)特殊工种职工未经过有

12、关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10)厂房建筑年久失修未及时修理的;(11)易燃_区域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登高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断路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的;(12)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能致轻伤_至_人或一次重伤_至_人,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至_万元以下的。5.2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厂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

13、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的;(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易燃_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

14、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_气体同贮的;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

15、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1)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12)液氨储存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输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安全部、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18)易燃_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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