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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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 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 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 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 中书门下监督司法(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 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 “盖以佐天子而执 大政者也” 1;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 2。 凡国

2、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 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 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疽3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4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 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 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 庶免冤滥。”5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 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

3、录状奏” 6。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只有门下侍 中二人,正二品;黄门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另有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二品。若 加上五品官,则又有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中书省 四品以上有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右散骑常侍二人, 从三品。五品只有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两省相加不过二十余人,其中门下 侍中、中书令是宰相,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是谏官,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 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二司受事”来 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凡国之大狱,二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 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71唐六典卷九,中书省

4、中书令条。2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3贞观政要卷一,论政体第二。4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三年。5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二十一。6旧唐书卷五。,刑法志。7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对 司法进行监督。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 究问之,不得其状。袁氏后又事发,伏诛,太宗以为纂为不忠,将杀之。中书令 温彦博以纂过误,罪不全死,固谏,乃赦之” 1。中书令实际上是以“议”的方 式对司法进行监督。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宠臣“张宗昌坐遣术人李 弘泰占己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请收付制狱,穷理其罪”,

5、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 “伏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2。鸾台凤阁即武则天时的中书门下。又玄宗 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业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弹劾,(李) 业为之请,敕紫微黄门复按。”紫微即中书省,黄门即门下省,当时的紫微令姚 崇、黄门监卢怀慎奏曰:“仙童罪状明白,御史所言无所枉,不可纵舍。”3可见 当时中书门下对司法还是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 855年),右威卫大将军康季荣“擅用官钱二百万缗,事觉,季荣请以家财偿之。 上以季荣有开河、湟功,许之。给事中封还敕书,谏官亦上言”。宣宗无奈,只 得,“贬季荣夔州长史” 4。功臣挪用公款,事发后,本人愿用家财补

6、偿,皇帝批 准了,给事中仍可驳回,说明给事中的监督作用仍在发挥。中书门下两省以详议、 复核以及封驳的方式,行使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权。(二)谏官的监督作用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唐初十分重视隋亡 的历史教训,在高祖起兵的当年,即有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上谏书,认为:“隋后 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谏。”并上 表请置谏官,“高祖皆纳焉” 5。武德初,散骑常侍为三品散官,是加官。如贞观 三年(公元629年),于志宁迁中书侍郎,太宗于内殿宴请“贵臣”发现于志宁 未出席,派人问他为什么未来。于志宁奏曰:“敕召三品以上,志宁非三品,所 以不来。”太

7、宗即对于志宁“加授散骑常侍”,使之达到三品,得以“预宴” 6。 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散骑常侍“复置为职事官,始以刘洎为之。其后定 制,置四员,属门下省,掌侍从规谏” 7。刘洎也成为继魏征之后著名的谏官之 一。高宗时分为左右,分隶门下、中书两省,各二员,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 对” 8。散骑常侍因其地位太高,多以安排元老重臣,在司法活动中反到没有什 么特殊作用。但在文宗太和五年(公元831年),崔玄亮为右散骑常侍,“宰相宋 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京师震惧。玄亮首率谏官十四人,诣延英请对,与 文宗往复数百言” 9。“请不于内中鞫,乃改用法司鞫之。申锡方免死”10。此案 当属特例,但也可

8、看出散骑常侍可以谏官领袖的姿态出现,对司法进行监督。真正能够对平日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谏官是谏议大夫和左右补阙、拾遗。武 德五年(公元622年),始置谏议大夫四员,以为专职谏净官员。太宗即位之初, 魏征、王珪皆为谏议大夫,太宗采纳王珪的建议,“敕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1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2旧唐书卷九一,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二。七,唐则天后长安四年。3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4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九年。5旧唐书卷七五,孙伏伽传。6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7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8唐六典卷八,门下省散骑常侍条。9旧唐书卷一六五,崔玄亮传。10唐会要卷五西,散骑常侍;唐会

9、要作崔元亮,当是避清讳。必遣谏官随之” 1,以便“有失辄谏” 2。并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事,必使谏官 随入,与闻政事” 3。其后,太宗又多次强调谏官应对中书、门下二省的诏敕进 行“执论”;对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组织、人事等事宜,如认为有不妥者,应以 言谏;甚至对皇帝的言行,也可以进行监督、规谏。这样,在太宗朝,就以法律 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太宗朝的谏官组织皆隶于门下省,初唐时期门下省的权任极重,其不仅是单 纯的决策机关,拥有对中书诏敕的封驳权,同时他也以皇帝为监督对象,对皇帝 本人的不当言行可以“规谏讽谕”。太宗曾对长孙无忌说:“自朕临御天下,虚心 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自征云

10、亡,刘洎、岑文本、马周、褚遂良等继之。”4 这才正是唐太宗气度恢宏,雄才大略,不同凡响的过人之处。高宗永徽二年(公元年),“左武候引驾卢文操逾墙盗左藏物,上以引驾职在 纠绳,乃自为盗,命诛之。当时谏议大夫萧钧谏道:“文操情实难原,然法不全 死疽高宗接受此谏,免卢文操之死,并对侍臣说:“此真谏议也!”5卢文操所犯 为监守自盗,“左藏掌邦国库藏”,盗左藏库物是重罪,监守自盗据唐律最重 当判绞刑6。可能是其所盗之物价值不高,故“法不全死”,但由此可见谏议大夫 在司法中所起的监督作用。武则天执政后的第一年,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即对谏净制度进行了较 大规模的改造。首先,加置左右补阙(秩从七品上)、

11、左右拾遗(秩从八品上) 各二员,从而增加了谏官的人数,尤其是补阙、拾遗的品秩较低,一般多以科举 新进的年轻人担任,并注重其人选,故使当时的谏官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 其后武则天又大大增添补阙、拾遗的定员,又于员外加置,以至时有“补阙连车 载,拾遗平斗量” 7之讥。其次,改谏官由门下一省统辖,为门下、中书二省分 隶。以左补阙、左拾遗隶门下省,右补阙、右拾遗则隶于中书省。这一改造,从 积极意义上讲,将门下一省掌规谏,改为门下、中书二省同掌,使最重要的决策 和立法机构同时都具有规谏职能,扩大了谏净组织。但从消极意义上看,太宗时 的谏官,多以监督宰相和君王为主要职责;武则天改二省同掌谏净之权,从某种

12、 含义上讲是为了让门下、中书这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互相监督,以便于她个人从中 操纵。这样,谏官的监察就与御史的监察一样,成为专制王权下监督百官的监察 机关,君王本人仍置身于监督之外。这与武则天的一系列改制是相呼应的,武则 天将御史台改成了专门办理制狱的办案机构,又扩大了谏官组织来从事监察。第 三,武则天又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造四只铜匦,涂上四种不同的颜 色,分置四方。以青匦置东方,称“延恩匦”,以受养民劝农之事;以丹匦置南 方,称“招谏匦”,以受谏论时政之书;以素匦置西方,称“申冤匦”以受陈冤 诉屈之状;以玄匦置北方,称“通玄匦”,以受举报告密之信。以谏议大夫、补 阙、拾遗各一人为知匦

13、使以掌之,并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理匦使。知匦使 专知受理辞状,每日清理所有投书,全晚送达于上,事关紧要者可当时处断;理 匦使则接受知匦使所送之状,进行审理处断,重要之事可直接奏报君主。8以后1旧唐书卷七。,王珪传。2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元年。3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4旧唐书卷七四刘洎传。5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高宗永徽二年。6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监临主守自盗条。7 唐张蕉:朝野佥载卷四。8唐会要卷五五,匦。四匦合为一匦,这是谏官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 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

14、督则更不在 话下。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 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如 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 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 段”1。长安三年(公元703年),宰相魏元忠、凤阁舍人张说为张易之兄弟所构 陷,下狱将被处死,又是这个朱敬则,当时升为正谏大夫(即谏议大夫),在众 宰相无人敢言的情况下,“独抗疏申理”,使之“乃得减死”。至于由谏官纠正的 冤、假、错案也不可胜数。德宗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宰相陆贽等遭裴延 龄诬

15、陷,无人敢救。阳城自处士征为谏议大夫,平日不进一言,此时“帅拾遗王 仲舒、归登、右补阙熊执易、崔邠等守延英门,上疏论延龄奸佞,贽等无罪”2。 此举虽未能改变德宗之意,却得到时议的肯定,八十岁的金吾将军张万福听说后, 赶到延英门,大声说:“诸谏议能如此言事,天下安得不太平?”武则天朝在完善谏净制度方面是有所建树的,其后改动不大。如德宗贞元四 年(788年)曾“加置谏议大夫八员,分中书省四员为右,门下四员为左” 3; 但宪宗时仍复旧4。故唐代的谏净体制大体为:左右散骑常侍,秩从三品,门下、 中书各置二员,“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对”。但因散骑常侍地位太高,其品秩仅 次于侍中、中书令,故多阙置,或以安

16、排元老罢政的大臣,成为名为职事,实为 闲散的空衔。真正名副其实的谏官还是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谏议大夫之职“掌 侍从赞相,规谏讽谕”;补阙、拾遗之职“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 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 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5当然,也有些谏官,人品低劣,行止无聊,如武 则天长寿元年(692年),“禁天下屠杀及捕鱼虾”,而右拾遗张德庆贺生男,“私 杀羊会同僚”,补阙杜肃吃罢又带走一块,并“上表告之”第二天,武则天问及 张德此事,张德表示服罪。武则天说:“朕禁屠宰,吉凶不顾,然卿自召客,亦 须择人。”并出示杜肃所上之表,杜肃大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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