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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金管理规定为了统一管理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货站事业部对外签署的合 同及协议,进一步规范押金的范围及金额,特拟此规定。凡与我司货 站事业部有操作业务、租赁业务的月结代理公司、客户公司需按照此 规定执行。第一条 押金涉及的业务范围 本规定的押金涉及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际出口货物交接操作协 议、国际进口货物交接操作协议、国内出发货物交接操作协议、国内 到达货物交接操作协议、进港整板箱操作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仓库 租赁合同。第二条 押金的收取标准(一)国际出口货物交接操作协议的押金为五万至十万,我司 将根据代理、客户操作业务量及诚信记录设定具体押金的标准。(二)国际进口货物交接操作协议的押金为五万至
2、十万,我司 将根据代理、客户操作业务量及诚信记录设定具体押金的标准。(三)国内出发货物交接操作协议的押金为二万至五万,我司 将根据代理、客户操作业务量及诚信记录设定具体押金的标准。(四)国内到达货物交接操作协议的押金为二万至五万,我司 将根据代理、客户操作业务量及诚信记录设定具体押金的标准。(五)每家航空公司进港整板箱操作协议的押金为三万,此押金的最高标准为十五万。(六)房屋租赁合同的押金为合同内一个月的租金金额。(七)仓库租赁合同的押金为合同内一个月的租金金额。第三条 押金的退还(一)由于业务终止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业务终止,代 理及客户可以向我司提出退还押金的申请。(二)代理、客户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提出退还押金申 请(申请退还押金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原押金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 提供原押金发票(收据),并经我司业务部门确认同意。(三)我司财务部门会审核代理及客户公司退还押金的真实性 若有未付应收账款存在,必须在退还的押金内予以抵扣。第四条 附则(一)本规定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执行。(二)对于已经签订月结的代理公司、客户公司,需在续签合 同时补足押金。(三)押金币种为人民币。(四)我司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五)本规定由我司货站事业部负责解释。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货站事业部二o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