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禁不止的意思违法拆迁屡禁不止面对“强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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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屡禁不止的意思违法拆迁屡禁不止,面对“强拆”我们该怎么办? 非法拆迁现象已成社会之痛遭遇“强拆”,是每一个当事者的梦魇。7月31日凌晨4时许,家住陕西省莲湖区30号院周围的一个好友给李先生打电话,说有挖掘机正在强拆她家房子。约10分钟后,李先生和妻子赶到时,拆迁已近尾声。因当初拆迁方的人较多,两人没敢上前阻拦,眼睁睁看着挖掘机离开。住在34号院的董女士说,挖掘机大约在凌晨3时50分抵达现场,将30号院的两间房子拆了。而动迁人员则表示,部分拆迁户的要求超出国家标准,无法满足,拖的时间太长,所以采取了部分特殊“方法”。无独有偶,7月14日,56岁的退伍老兵曹祖豫花费了七八年心血好不轻易建设起来的企

2、业,竟在一夜之间全部被濮阳县清河头乡政府多位官员带人暴力强拆,不仅致其几十亩长势正旺的梨树、葡萄、苹果树、花卉苗圃等多个果树毁于一旦,亦令其存放大量回收电器及珍贵物品的电器场地,均遭乡政府多官员带队摧毁,令全家共损失近千万元。非法强拆已组成犯罪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停进行再建设的过程,为了城市的整体计划,有必须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成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担心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而非法拆迁则是戴着政府的面具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在没有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时候对被拆迁人粗暴违法的强拆,更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正当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实际上,针对“非法强拆”的现象,中国早已经有法律条文的要求。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和赔偿工作中不推行本条例要求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条文中还相关于暴力拆迁、违规执法的相关限制:“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要求中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处分;组

4、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并结合中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违反本法要求,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赔偿。违反本法要求,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未推行法定征收程序给强制实施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组成犯罪应给予刑事立案。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但本身价值较高而且还负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依据最高检、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有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

5、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强拆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即使有关强拆的法律已颁布多年,然而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还是屡见不鲜,非法强拆似乎已经成为百姓之痛、社会之痛。依据过往案件的总结,强拆现象之因此频频发生,所包括的原因很多。1.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乏立即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2.部分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关键原因是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要求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开发商不能给合理的条件,造成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3.部分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

6、拆迁工作委托给部分组织或企业“实施包干制”,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实施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法成为滋生多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主要原因。遭遇非法拆迁怎么办?面对自己的房子被非法拆迁,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被非法侵害,很多人束手无策,甚至选择更激进的方法去对抗。对此,教授表示,房屋拆迁安置题有法可循,理性看待和分析才能真正处理问题。一、拆迁前的谈判技巧当房屋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假如被拆迁人的正当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和其洽商,同时要注意谈话的语气。二、利用行

7、政诉讼争取时间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与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通常为30天),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二分之一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正当的强拆。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要求,假如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该中止进行,这么就不会发生其后的正当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情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有利的。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假如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依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

8、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法院受理后立即开启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足。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立即设计第二个诉讼,我们的目标就是要:拖时间!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取正当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出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

9、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实施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要求,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升赔偿标准。七、强拆的事后补救假如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实施强拆了,而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假如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施实施回转。2、同时可

10、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相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先予实施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后来实施的一个方法,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假如要认定拆迁裁决正当,必定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正当,假如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定会被撤销。任何原因全部不能成为强拆的理由实际上,“钉子户”是否“漫天要价”不会减弱拆迁方的暴力色彩,更不可作为暴力拆迁的理由。在一个强调法治精神的国家,暴力拆迁全部不会因为被拆迁者是否“漫天要价”而取得许可。

11、详细到法律层面,拆迁者涉嫌毁坏财物、私闯民宅,根据现在中国的法规要求,或将面临对应的法律制裁。虽根据以往的经验,公权力部门和暴力拆迁往往存在一定关联,这也使得暴力拆迁极少受到问责,但依然要追问,在每一次的强拆事件中,公权力部门饰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接下来是否应经过强有力的问责,以实践对法治的信仰?世上没有没有缘无故的恨,“漫天要价”的拆迁户为何会招惹来“黑社会”,显然也不会无缘无故。实际上,为确保关键工程顺利建设,工程征迁指挥部决定将受害人房屋征迁工作交由其所在地小乔村组负责,完成征迁工作。不难设想,当完成拆迁成了下达给基层官方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行政指令式的任务,无所不用其极,也就并不意外了。而据媒体披露,伴随基层权力包括越来越大的利益,而以推进工作为名,实际却以控制利益为目标,基层官方“涉黑”现象已并不鲜见。可见,但只要基层权力不改趋利本色,只要对于基层权力的监督依然缺乏刚性约束,有强拆引发的悲剧恐怕要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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