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桥中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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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市政道桥中小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批准,本工程于一九九年 月 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 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道路 M2、人行道 M2、排水管边:规格M、桥梁:部位 M2.承包范围:1.2 工期(1)按定标(或议标、或约定)规定工期(日历)天.(2)开工日期:7 日竣工日期:7 日1.3 质量等级:1.4 合同价款:

2、按定标价(或协商价)含 费用,工程造彳为人民币(币)元.全部工程等价按下列规定计算:第二条甲方工程2.1 开工前 天办妥建设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2.2 开工前 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2.3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 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2.4 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2.5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 用.第三条甲方驻工地代表3.1 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

3、备相关专业知 识的技术人员担任地,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 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3.2 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 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3.3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3.4 委托理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第四条乙方工作4.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或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4.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 格按照图纸或作

4、法说明进行施工, 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 工程结算;4.3 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4.4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达到创 建卫生城市标准;4.5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 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4.6 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 天内无条件保修 属设计或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4.7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

5、全 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 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5.2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第六条工期提前6.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 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 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 提前竣工收益的

6、分享等;6.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 天,甲方奖给乙方X.6.3 无正当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七条工期顺延7.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2)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 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3)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4)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6)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7.2 上述情况发

7、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 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7.3 非7.1列出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工程质量等级8.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标准.8.2 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甲方给乙方奖金 X.8.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 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深圳市质量检验监督总站进行裁决,裁决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9.1 合同价

8、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3)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报送工 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第十条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10.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预算价的 %为工程预付款,计人民 币万元.10.2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强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 并报送造价管理部 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0.3 甲、乙双

9、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10.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或在签收审定书后十五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 则从甲方签收审定书后第十六日起, 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三的罚金.第十一条竣工验收11.1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 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 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1.2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

10、验收或五天 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 手续.11.3 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11.4 甲方未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 保管费用,工程保管费、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11.5 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 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验收完 毕若乙方在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概由乙方承担.11.

11、6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 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 概 由甲方承担.11.7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第十二条保修12.1 保修期限: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 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沥青碎路面及人行边为一年,水泥碎路 面为三年.12.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 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 部位损坏、脱落、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12.3 保修内

12、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 变更、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12.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3%,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12.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七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 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持.12.6 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剩余保修费和按保修期内银行存款得率计 算的利息一次付给乙方.第十三条争议13.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 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选择下列一种方

13、式解决:1、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2、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起诉.13.2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 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七天后请当地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 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违约14.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 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4.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

14、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 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金.14.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 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 损失.(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 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14.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 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4.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 前述

15、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14.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十 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 报原合同审查(或签证)部门 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4.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属乙方在 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第十五条安全施工15.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 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 用.15.2 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 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6.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1) 六度以上的地震;(2) 六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3)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4) 7以上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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