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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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诉讼性质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 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 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 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

2、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 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 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 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 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 意义了。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 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 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 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 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 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 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 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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