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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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一DRCi./DEVEL0PMENTRESEARCHCENTEROFTHESTATECOUNCIL,PRC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第194号(总2043号)内部资料2003年12月11日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内容提要:外源性与内源性风险是金融集团风险的最终来源,风险传染与风险外溢是其重要特征,而风险承担与风险收益的不一致性才是引起危机的关键.当前,跨行业投资的法律与监管存在空白和冲突,突破现有分业经营与利率管制,垄断利益输送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问题是我国金融集团面临的特殊宏观与微观风险因素.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主监管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集团监管体系,鼓

2、励金融集团从内控入手,逐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管理主监管制度一1一一,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分析(一)输入型风险与运作风险是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最终来源从风险的最终来源看,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输入型风险,或称外源性风险,即由于金融控股集团所处环境不确定性导致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这种风险是通过影响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负债表而影响金融控股集团运作.外源性风险又可具体分为三类:一类是金融控股集团开展业务(资产方与负债方)需要面对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国家主权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这类风险一般也归于系统性风险;二类是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有

3、关法律,法规,监管措施等变动,改变了游戏规则,从而导致金融控股集团运行的不确定性;三类是技术风险,是指金融控股集团采取的技术手段,主要是信息技术存在的风险.这三类风险的共同特征,是风险均独立于金融控股集团而存在,金融控股集团只能接受并管理这些风险,但不能控制这些风险.二是运作风险,或称内源性风险,即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运作而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也可以分为三9类:一类是决策风险,包括战略决策,管理授权决策,业务发展决策等不同层次的决策;二类是代理人风险,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代理问题及金融机构内部的代理问题;三类是操作风险.引起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充分,决策能力不足

4、,制度流程不完善等.因此,这种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却可以由金融控股集团自身通过一定手段加以控制与管理的.应特别指出的是,这两种风险在不同金融集团,金融集团不同发展阶段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在组建初期,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大量利益冲突,文化冲突,控制手段与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内部风险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风险.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逐步完善,资源整合逐步深化,市场风险与决策风险成为这一时期金融集团的主要风险.当金融集团实现了后台的统一,信息技术风险就逐步突出出来了.一(二)风险传染与风险”外溢”是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两个重要特征1.金融控股集团风险的传染性负协同效应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内部交易,资金流,信息

5、流以及资一3一源共用等紧密联系,因此,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表现为当金融控股集团内一个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危机)时,集团内的其他金融机构也会相应的产生金融风险(危机).这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播,可以是通过有形的渠道,也可以是无形的渠道.具体来说,金融集团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内部交易,相互借贷,担保等途径形成一个业务与资金链,当某个金融机构出现业务与资金困难,就会通过这个业务与资金链影响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也出现困难.而信息流在金融集团中的传递,除了可能产生内幕交易等问题外,还因为使用相同的信息来源,对外部环境得出基本类似的判断,从而出现类

6、似的决策性失误,因而,当一个机构出现经营失败,往往也预示着另一个机构的经营失败.这种现象也会出现在金融集团共用资源情况下,如销售渠道,品牌,研究与人才队伍等.更为重要的是,金融集团下属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非接触性传染.,即使金融集团内两个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联系,仅仅因为同属该集团,一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也会导致对另4一个金融机构危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人们对金融集团可能采取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担忧而事先采取行动.2.风险”外溢”负外部性如果说风险传染性侧重风险在集团内的传播,则风险“外溢”侧重风险在集团内与集团外的传播,即金融集团风险具有负外部性.这样,金融集团风险就具有宏

7、观意义.金融集团产生风险”外溢”的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本身具有外部性;二是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当集团整体规模较大,且存在资本不足和高财务杠杆时,其稳定性对整个金融系统稳定性有较大影响;三是金融控股集团本身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再加上监管真空的存在,金融集团运作空间加大,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其对整个系统的信心,从而导致系统不稳定.3.风险”传染与”外溢”影响了金融集团风险分散作用一般认为,金融集团通过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风一5一险,还可通过在集团层面管理风险,实现风险内部对冲,降低集团整体风险.但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限制了风险组合保险与对冲的效果.当两个金融机构之间不存

8、在风险传染时,其风险总和小于这两个金融机构风险的简单加总.但当金融机构之间存在风险传递时,如果进一步假设形成集团之前两个金融机构之间风险是不相互传递的(对于纯粹风险传染而言,这个结论是存在的),那么金融集团并不必然导致风险分散,相反会提高整个集团的风险水平.因此,为了避免整个金融集团产生风险放大的效果,要么选择合适的风险I分散主体,即选择是由金融集团来分散风险,还是由投资者自己通过分散投资分散风险,要么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防止或者至少降低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传播.(三)金融集团的风险由谁承担人们对金融集团风险的担心,并不是由于风险本身,AharonyandSwary(1983)将

9、传染效应分为纯传染效应(purecontagioneffect)和信号传染效应(signalingorinformation-basedcontagioneffect).前者是指一家银行的倒闭对其他所有银行的影响,而不论该银行倒闭的原因是什么.后者是指一家银行的倒闭仅仅对那些披露出与该倒闭银行相关的银行的影响,对那些不相关的银行则没有影响.一6一而是基于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与收益相对应,并由那些愿意承担风险取得收益的群体承担,那么风险再大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但由于金融集团的特殊性,风险与收益可能并不完全对应,而且更重要的是,承担者可能并不知情且不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对金融集团的风

10、险控制就极其必要.具体来说,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存在以下特点使得以上风险承担问题更为严重:(1)控股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存在资本重复计算,以债务资金入股投资,财务杠杆过高等的可能性,从而有资本不足的问题,导致债权人承担了过高的风险;(2)金融集团不同业务,不同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结构复杂,信息不透明就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这样就可能扭曲了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3)监管真空及风险”外溢”,使社会承担了金融控股的部分风险.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特有的风险(一)跨行业投资的法律与监管存在空白与冲突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行业为主线建立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且每一部法律一7一都有一个专

11、门的监管部门与其对应.于是不论是法律体系,还是监管组织体系,均处在严格的分业状态.更重要的是,法律出台,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是基于本行业特点制定的,行业之间的联系,协调考虑的较少,促使不同行业法律和监管一致,防止套利行为的规定基本没有.具体而言,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欠缺:1.在股东资格与对外股权投资限制上,缺乏整体考虑.有些规定较为模糊,有些甚至没有规定,由监管机构具体把握,没将因相互持股而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纳入立法考虑之中.例如,按照目前有关法律对股东资格的限制,工商企业,信托公司具有投资任何金融机构的资格,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对外投资的限制较宽松,但银行,证券,保险的投资对象就受到了严格限制.

12、2.不同行业开展相同业务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受到的监管宽严程度也不同.例如委托理财产品,如果由信托公司开展,则依据信托法,资金信托还必须满足200份合约与5万元最低投资额的限制,如果由证券公司开展,仅根据证券法,依据合同法的理念规范,不受这些规定制约,而商业银行开展的委托贷一R一款则由商业银行法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分红保险由保险法规范.同样的,一项业务通过某种方式不能开展,但通过其他方式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就可以开展.例如,商业银行是不可以进行项目贷款,至少比例受到严格限制的,但通过委托贷款就可以开展这项业务.又如,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是不可以超过200份,因此受整体

13、融资规模的限制,每份合约的投资金额很大,但可以委托投资公司先进行募集,尔后整体购买信托凭证.3.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制度还没有建立.金融集团下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风险的相互传染,因此,防火墙对于整个金融集团的安全,稳健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还未有目的的实质性规定,目前主要通过分业经营,银行贷款控制,证券公司内部投资银行部与自营业务分离等.原来的关联交易仅是会计处理要求,现在银监会加强对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开始在业务管理上重视关联交易问题.但随着金融集团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融合逐步加深,仅仅依靠这些已经不够了.随着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

14、,法律与监管问题将成为一9一我国金融集团最重要的潜在风险,特别是投资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防范问题.(二)突破现有的分业经营与利率管制,冲击现有风险管理体系采取金融控股集团方式开展业务,本身不是混业经营,但其却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我国目前环境下,不在监管视野之内的金融集团,有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集聚风险:1.财务杠杆被急剧放大,特别是银行信用的滥用,加大了表外业务风险的集聚.从单个项目单个过程看,风险不大,但从所有项目所有环节上看,风险及风险集中度是很高的.例如,某些房地产商以自有股本,自己购买一部分信托产品作为保证,通过信托方式引入资本金.取得资金后,就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取得贷款置换出原来购买信托产品而投入的资金.2.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受我国监管与风险管理水平的限制,我国目前仍不能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这是为了割断银行系统与股票市场的直接联系,防止通过银行信用支撑股市虚假繁荣,股市风险直接由银行系统承一10担.但目前却存在大量资金通过间接的方式(但仍然是银行信用,而不是客户自有资金)进入股市.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拆借,以及通过实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已是业界普遍现象.金融集团的普及,将使不同金融机构这种资r金关系更为密切,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更为方便.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突破现有利率管制问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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