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质量安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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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谈话(以下简称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 (含医技、药剂人员 )。第三条谈话由相应职能主管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一)涉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医疗安全事件由医务部组织实施;(二)涉及护理工作的医疗安全事件由护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医务部应予参与;(三)涉及药事服务的医疗安全事件由药剂科组织实施。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

2、由分管院领导进行谈话。第四条 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谈话或集体谈话。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应当在 10 日内组织进行谈话:(一)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事件;(二)经法院终审认定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事件;(三)经院内专家讨论认为存在过错的医疗安全事件;(四)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屡次(三次及以上)出错的;.(五)其他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现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第六条 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 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第七

3、条各职能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谈话工作:(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谈话计划安排;(二)提前 5 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及拟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三)各主管职能科室谈话人员应为部门负责人;(四)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第八条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4、、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 个月;(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谈话登记表并签字。第九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 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职能.科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职能科室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谈话的,应当予以院内通报批评,且本年度内不得晋升、评优。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经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谈话的职能科室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第十二条 各职主管能科室未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及时组织谈话的,由院效能办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附件:医疗质量安全谈话登记表.附件医疗质量安全谈话登记表姓名所属科室谈 话对 象谈话事由姓名科室及职务谈话人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记录谈话人签名:谈话对象签名:整改计划及要求记录人:时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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