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89875457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可编辑修改-车辆外部凸出物设计规范编制:审核:批准:文件编号:XNYYJS-DQB-持有部门:新能源汽车研究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小标题:加粗宋体小四号字内容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固定值21磅车辆外部凸出物设计规范1适用范围1.1本规范适用于安徽华菱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外部凸出物。本规范不适用于外后视镜或拖曳装置。1.2本规范的目的是减少在碰撞事故中由于车身冲撞或刮擦而对人体带来 伤害的危险性或严重性。这点在车静止和运动两种情况时均奏效。2定义在本规范中:2.1 “车辆认证”指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2.2 “车辆类型”指在类似于外表面的形状或材料等必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机

2、动 车类型:2.3 “外表面”指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李箱盖,车门, 翼子板,顶盖,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等:2.4 “地板线”是指如下述确定的线:将一高度不限、半角30 具有垂直轴线的 圆锥体连续放置在满载车辆周围,圆锥体应连续且尽可能低地接触车辆外表面。地板线即是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 确定底线时,不必考虑起重器支撑点、排气 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某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 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 点,应取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2.5 “曲

3、率半径”是指与考查部件圆形结构最相似圆弧的半径。2.6 “满载车辆”指装载至最大允许额定质量的车辆。装备液气式、液压或气 压悬挂装置,或者根据负荷自动进行调整装置的车辆, 应该在由制造厂所规定的 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的情况下进行试验。2.7 “车辆最外边缘”,在车身侧面部分,是指与车辆的中心纵向平面平行且 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 在车身前后两端,是指与汽车的正交横向平 面平行且与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 凸出物:2.7.1 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2.7.2 可能装在车轮上的任何防滑装置;2.7.3 外后视镜;2.7.4 侧面转向指示

4、灯、示廓灯、前后(侧)示廓灯以及驻车灯;2.7.5 装在汽车前、后段保险杠上的零件,以及拖曳装置和排气管。2.8 “车身板件部件的凸出物尺寸”指由本规范中附录 3中的第 2条所述方法 所确定的尺寸。2.9 “车身板件标定线”指按照本规范附录1之2.2 条所述的测量方法, 用一球 体对车身某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3 认证申请3.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3.1.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应该由车辆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 代理人来提交。3.1.2 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3.1.2.1 在与车辆竖直纵向中心平面成 3045 方位所拍摄车辆前、后和侧

5、面部分的照片;3.1.2.2 保险杠的尺寸图,如果需要的话,还可提交:3.1.3 应将待认证车型的样品提交给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 应前述 检验机构的要求,所用材料的某些样品和某些部件同样应予以提交。4 认证4.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4.1.1 对于按照本规范提交的车型,如果满足下面第 5条和第 6条中的要求, 则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4.1.2 对每一种认证批准的车型,应授予一个认证号码。4.1.3 依据本规范对某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扩展或认证拒绝,认 证的撤销,或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各方。4.1.4 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4.1.5 认证标志应该

6、位于制造厂车辆技术规格标牌附近, 或直接印在该标牌 上。4.1.6 在授予车型认证前,权威部门应该确认厂家有能力保证生产的一致 性。5 一般技术要求5.1 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外表面的 零部件可不受本规范限制:5.1.1 高出地面 2m 的零部件。5.1.2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5.1.3 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 均不能被直径为 100mm 的球体所触及的零 部件。5.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 以及由于其形状、 尺寸、朝向、 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5.3 车辆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容易于挂着步行者

7、、 骑脚踏车者或骑摩托 车者的尖锐零件。5.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部件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 2.5 mm 。这一要求不适于 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 1.5mm 的零部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 1.5mm 以上, 5mm 以 下,但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区域。5.5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 A硬度60HA时,曲率半径可 不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 A)规程 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其他测量法。6 特殊技术要求6.1 装饰件6.1.1对凸出支撑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 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 100N大小的外力时,

8、该装饰件应 能收缩到支撑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 只须符合第5条中的一般要求。在施加100N大小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 50mm 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 后,剩余的部分不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第 5.2条的规 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撑面。6.1.2 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上面第 6.1.1 条的限制,但 是它们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6.2 前照灯6.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 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 的凸出高度应不

9、超出 30mm (按附录 1所规定的方法测量);且曲率半径不得小 于2.5 mm 。在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的情况下,凸出部分应自最 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应根据本规范附录 1的第 3条中所描述的方法确定这些凸出 高度。6.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第 6.2.1 条 的规定。6.2.3 如果嵌装在车身板件内或被车身板件“遮住”的前照灯符合第 6.9.1 条 的要求,则不受第 6.2.1 条中规定的限制。6.3 格栅和缝隙6.3.1 在那些位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 (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 罩)间,缝隙宽度不超过40 mm的格栅和缝隙具有某种功用的情

10、况下,这些间隙不受第5.4条的规范。对于宽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间隙,其外边缘的曲率 半径不得小于1mm ;如果缝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曲率半径不 得小于0.5mm。格栅和缝隙的两相邻元件之间距离应根据本规范附录1中第4条所述方法予以确定。6.3.2 形成间隙的元件的前端必须圆滑。6.4 风窗刮水器6.4.1 风窗刮水器的配件应该: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端部面 积不得小于 150mm2 ,曲率半径应满足上面第 5.4条中的要求。如是圆形盖,在 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mm2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 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6

11、.4.2 刮水器片及其支撑件不受第 5.4条中规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零件上不 得有尖角或刃口。6.5 保险杠6.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降低被堵塞的危险性至最小。 如果保 险杠是嵌入式的, 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 或保险杠端部向内弯曲, 使其不能 被直径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附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间隙不 超过 20mm ,则应该认为满足要求。6.5.2 如果与汽车竖直方面投影的轮廓线相一致的保险杠线条在一刚性平面,则此平面在从其轮廓线起向内20mm所有点处至少应有5mm的曲率半径,另 外在其它情况下曲率半径至少为 2.5 mm。此规定应用于从轮廓线至向内20mm 处

12、的环状区域, 这一区域位于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各成 15角(见图 1)的两竖直 平面轮廓线切线点之间。6.5.3 第6.5.2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装在保险杠上的,但 凸出高度不足 5mm 的零件,尤其是前照灯洗涤器的连接盖及喷嘴;这些零件向 外的棱角应为圆滑,除了那些凸出不足 1.5mm 的零件的棱角。6.6 车门、行李箱盖和发动机罩的手柄、铰链和按钮;油箱盖和各种盖子。6.6.1 车门或行李箱盖手柄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 40mm ,而其它如铰链、按 钮、油箱盖等零件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 30mm 。6.6.2 如属旋转式车门手柄,则应满足下述的任一要求:6.6.2.1 如果手柄与车

13、门表面平行旋转,手柄的自由端必须朝向后方且向车 门板弯曲,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嵌在凹槽中。6.6.2.2 对以不与车门表面平行的任何方向向外转动的手柄, 在关闭位置时, 应该安置在一个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并且手柄的自由端应朝后或朝下。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手柄仍可接受:(a) 手柄有一个独立的回位功能。(b) 如果回位功能损坏,手柄突出表面不超过 15mm ;(c) 在打开位置,符合第 5.4 条的规定;(d) 手柄端部的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 6.5mm 处测量时,不小于 150 mm2。6.7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车轮装饰罩6.7.1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

14、罩等零件的外表面不受第 5.4 条中要求的限制。6.7.2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不应有超过轮毂外平 面的任何尖锐的凸出物。不允许用蝶形螺母。6.7.3 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位于车轮旋转轴线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零件(轮胎 除外),不得凸出车身外表面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 但因性能上与要求不得不 凸出时,如覆盖车轮的车轮装饰罩和轮毂螺母的凸出范围可以超出外侧表面或结 构的垂向投影,但其凸出量最多为 30mm ,并且凸出部分表面的曲率半径不得小 于 30mm。6.8 金属板件的边缘6.8.1 流水槽及滑动门轨道等金属板件必须翻边或加装符合本标准规范的 防护件。未经保护的边缘,应翻边

15、180 ,或者向车身表面翻边,使其不会被一直 径为 100mm 的球体所触及。6.9 车身覆盖件6.9.1 车身覆盖件上加强筋的曲率半径允许小于 2.5 mm ,但不得小于凸出高 度H”的/10 (H指按附录1中第1条规定方法测量的凸出部位高度)。6.10 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6.10.1 车身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朝向外面的边缘,曲率半径不得小于 1mm 。6.11 起重器支撑架和排气管6.11.1 起重器支撑架和排气管末端凸出位于其正上方的底线垂直投影的距离,不得大于10mm。若排气管的末端圆滑、且最小曲率半径为2.5 mm,则排气管可以凸出底线的垂直投影10mm以上。6.12 进排气风门片6.12.1 进排气风门片在所有使用位置都应满足 5.2、 5.3 和5.4 的要求。6.13 顶盖6.13.1 带有活动天窗车辆的顶盖,只考虑在其关闭时位置。6.13.2 敞蓬式车辆应在车蓬升起位置和落下位置进行检验。6.13.2.1 当敞蓬落下时,不应对由升起位置所构成的一个假想表面的车辆 内部的物品做检验。6.13.2.2 如果制造厂为车蓬联接装置提供了一个标准罩盖,则应在罩盖盖 上时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