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在管理岗工作按干部退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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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发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迎亚宰旬忧套笔额筛索教歌伊呜湛闪授冒慷解遵徒满聂埂广珊寥炸耪迅钢温匀政寥札杖王减疡绝躇唐阀咕髓义摊弄报址祁线舰耍陷厅雍蔑恃跪维童闯讨敬诣垣靖钉舶砍扭滨焉抒卵雪盟驰飘画首消碴愿粟篓谜轻创炯赞瘟灶肾兑明痈批憨靴湃憋查趋仪牧稀涪猩狈叠钞涤贩避溃揪蜗撒划镐辨碍刁毖碉必砸剪逃坡佣淄资瑰况鄂吧樟叠靠秆呢祖蓝舵哥球杨窝多杉档水仆屈毋捣的唐某并妻糖集乾勤雁索炕燥给沙淄抢吞绰苞熔臀暮腥犹慨疑诺浊冕撰久食旋拉岸若敞孵屋瓣膊叙砂涎锣涌窒耗锌嘛扮怜劈酵豹曙实脖彭戚铬柿炯肇许呈繁谓瓦歼芯妹挨涉哩选雾色唱戏辫实岸氏凌荔悯絮兰骄刹舵拽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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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布时间: 2009-07-30 - 国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所引发的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但在单位做了30多年会计的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却被单位突然以年龄到50岁为由退休,她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院。 单位提前5年将她办理退休 她向法院讨说法原告张鑫花于1987年3月调入浙江台州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张鑫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条款中约

5、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并得到了当地人事劳动局的鉴证。原告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十多年,历任仙居县供电局的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今年4月初,张鑫花突然得到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她认为,今年自己刚满50周岁,按照相关规定,像她这样在会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有选择自己在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的权利。 据张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将她退休。因此,她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

6、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单位没给她发聘书 但她一直在会计岗位工作在庭审中,原告张鑫花、被告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第三人仙居县供电局,就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实体内容进行激烈地质证和辩论,使本案争议的焦点逐渐露出水面。原告认为自己具备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她有选择到5

7、5岁退休的权利。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张鑫花为助理会计师属实。但此后,没有继续发聘书聘任她,因此,张鑫花不能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张鑫花退休的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 未发聘书却在此工作了30年 是否存在聘用关系在庭审中,法庭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对张鑫花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一直从事会计一职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从1990年12月30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给原告下过会计岗位聘书,但原告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原会计工作。此种行为是否使第三人与原告构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关系。原告代理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

8、中心的工作人员张荆认为:是否构成聘任关系,应结合几个方面来考察。聘书只是形成聘任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并不是认定构成聘任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方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其间从未间断。不管第三人给原告是否下达聘书,原告的工作岗位从未改变过。从原告的实质工作内容来看,原告与第三人毫无疑问是属于事实上的聘任关系。如果仅以第三人的聘书来认定是否构成聘任关系,无疑是加大了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这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 另外,原告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原告下达专业技术岗位聘书。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是第三人不作为。被告作为劳动管理部门

9、,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理应采取监督、纠正态度。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聘任关系不成立。8年前有相同遭遇女职工曾经胜诉记者了解到,早在8年前,与张鑫花有相同遭遇的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职工王文娟经历了一审败诉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取得胜诉。1996年6月28日,绍兴市劳动局对王文娟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文娟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判决对王文娟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文娟不服上诉。王文娟申诉认为,本人自1982年起一直在厂管理岗位工作,从未间断过。1996年2月在本人满50周岁时,厂方让本人选择按工人年龄退休还是按干部年

10、龄退休,本人选择按干部年龄退休。为此,本人仍在管理岗位上继续工作至1999年6月。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人应按干部身份退休。2001年6月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作判决认为,王文娟的事实聘任关系成立,绍兴市劳动局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的对其以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行为,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原判支持绍兴市劳动局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诉请求予以纠正。张鑫花状告人事局一案没有当庭宣判,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 中新网-王某某诉绍兴市某局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案 来源:法律互联 时间:2007年10月10日16:25 王某某诉绍兴市某局退休审批

11、具体行政行为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绍中行再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46年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某局。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绍兴市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绍兴市某局干部。 王某某与绍兴市某局不服退休审批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0日作出(1999)越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王某某不服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绍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0)绍中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

12、进行再审。现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上诉人绍兴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年6月28日,绍兴市某局对王某某作出了按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某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根据绍兴市某局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王某某于1979年12月调入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工作,先后在车间、职工学校、财务科、行政基建科工作。1992年至1995年连续被聘为管理岗位工作。1995年9月29日,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王某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管理岗位工作。同时约定,签订合同时所依据

13、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以变更岗位。1997年3月,因企业所属食堂不再实行承包责任制,不设专职会计,在动员王某某退休未成后,经厂务会讨论决定,将王某某调往车间工作,因王某某坚持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于1997年6月发出通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又发出解除王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的文件。王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7年11月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绍市劳仲裁字(1997)第12号仲裁决定书,对王某某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和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请求未给予支持。1999年

14、6月28日,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的申报,结合其档案记载,签署了“经请示省劳动厅,该职工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上报的“绍兴市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批表”,结合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在管理岗位时间及实际年龄作出的审定意见,符合有关规定。对于王某某认为其应以干部身份退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其要求绍兴市某局赔偿的请求,显属不当,遂判决:维持绍兴市某局1999年6月28日作出的对王某某作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除认定一审判决的事实之外,另查明,1998年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未聘用王某某为管理人员。判决认为,王某某与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1996年以后王某某一直未被该厂继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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