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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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令禁止占用都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此外,针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规定可在街巷等公共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以下是xxx范文小编分享的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欢迎扫瞄。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已于20xx年10月27日由成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过,20xx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 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4月

2、7日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xx年6月10日成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20xx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依口20xx年6月29日成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20xx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对于修 改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10月27日成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制造整洁、优美、文明、宜

3、居的日子、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躯体健康,依照国务院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进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五)其他实行都市化治理的区域。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治理,是指为了保持都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都市照明和临街建什)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治理

4、活动。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治理,是指为了维护都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 实施日子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治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农村日子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造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治理、园林绿化治理、扬尘管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都市治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治理工作;区(市)县负责都市治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

5、生监督治理工 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 生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 算,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别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都市公共服务水平。市和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的需要,对接都市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规划。第八条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都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

6、准后发布实施。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按照本市都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方法。第九条鼓舞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制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都市治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舞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治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 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鼓舞社会各

7、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别得影响、阻止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本市鼓舞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别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水平。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舞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都市治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

8、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治理责任 书,明确治理职责。第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都市道路(人行天桥卜都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责任人为都市环境卫生等行业主 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二)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进行治理的住所小区、写字楼等建造区划,责任 人为物业治理单位或者其他治理人,未托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治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治理单位;(四)机场、车站、加油(气)站、码头、铁

9、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卜车辆(人彳T)隧道、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治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或者治理单位;(五)都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责任人为治理单位;(六)施工工地、拆除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七)文化、体育、娱乐、景区 (点卜公园、城镇公共绿地、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责任 人为经营或者治理单位。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 (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含建造退让红线内区域)的所有权 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所属区 件)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

10、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 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滋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责任书约定的其他义务内容。第十七条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能够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 也能够托付他人代为履行。第三章市容治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治理第十八条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 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

11、走廊应当保持整洁, 别得堆放、吊挂妨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由业主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别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都市建设需要对建造物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建造物临街面别得设置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同一街区建造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第二十一条临街物业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涉及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或者隔离设

12、施本身具有文物 价值的除外。第二节都市道路容貌治理第二十二条对都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临街建造退让红线区域内的路面,治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完好整洁。在都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坦完好。 发觉破损、移位、响动、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治理维护单位应当马上按照规定设置警 示标志,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批准(妨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接受)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擅自占用都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

13、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市场、摊点;(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禁止占用都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第二十四条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别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沿街兜售物品。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都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 应当采取防尘落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 路面清洁。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要紧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造小品、雕塑等建造景观,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与身边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治理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七条附

14、着于都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卜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都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洁净整洁、 坚固安全。设施浮现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都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 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治理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经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接受,能够在街巷等 公共区域挑选适当地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治理,保持整洁。禁止在主街干

15、道等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禁止利用公共信息栏公布商业广告和违法信息。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擅自在都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门柱、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散发、设置宣传品、标语。因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确需在公共场所暂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市)县都市治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刻、地方按照批准的内容、数 量、规格张贴、悬挂、设置,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并负责安全,到期后及时清除。第四节景观照明治理第三十一条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规划,编制本地景观照明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别妨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身边环境协调;(四)别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日子。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当纳入都市照明设施监控系统。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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