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共建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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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共建房屋合同(合同编号: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 _身份证_ 电话_。乙方: _身份证_ 电话_;通讯地址_。第二条 联合共建房屋依据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建议(成府发【2008】48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国土资发2007(29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成统筹关于重灾区农户灾后住房联建筹有关事项通知(【2008】93号

2、)、都江堰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都府发【2008】73号)等文件以及国家的地方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流转的相关规定。 甲方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以产权监理部门办证确定的年限为准。经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都江堰市统筹城乡工作局、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都江堰市林业局、都江堰市风景园林局、都江堰市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上进行灾后开发重建项目建设(项目名暂定轩鹤居)。第三条 联合共建房屋的基本情况1、 项目地址、名称 甲乙双方联合共建的房屋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

3、泰安村一组,项目名称为:轩鹤居【暂定名】2、 房屋技术经济指标乙方与甲方联合共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 【栋】 【层】 【号】房(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房号以本合同附件一所表示为准):该房屋的主题建设结构属框架。该房屋装修状况为【清水】 【简装】 【全装】3、 联合共建设房屋双方的权力甲方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获得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所建成房屋所有权;乙方愿意与甲方合作共同进行_部分房屋的建设(联合共同建设),甲方将该合作共建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第四条 联合共建房屋计价方式和计价款 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联合共建房屋的价款:1

4、、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_元】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第五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按下述方式按期向甲方支付共建款: 乙方在签订该合同当日,即_年_月_日除已付购房定金¥_元(大写:人民币_ 万元整),将购房余款¥_ 元(大写;人民币_佰_拾 _ 万 _仟 _佰 _ 拾_元整)支付给甲方。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共建款的处理方式:1、逾期在30 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

5、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支付的款中扣除,月返还乙方,同时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但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5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如乙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支付本合同的约定共建款,而乙方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

6、协议,合同继续履行,但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七条 房屋建设时间和房屋交接(一) 完成房屋建设时间甲方应当与_年_月_号之前完成本房屋建设并交付给乙方。如遇下列特殊原因(情况),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但应及时书面报告乙方:1)遭遇不可抗力;2)由于本项目特殊性,可能遇到的政府要求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等所延误的时间。(二) 房屋交接 在本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内,该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即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电话或通讯地址以短信、书面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按照合同之约定项目对房屋经行

7、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甲方通过上诉方式的交房通知送出30日后,乙方未能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乙方默认已合格交付该房屋并同意履行本合同所有约定以及同意履行相关物管规定第八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该房屋的建设,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以及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联建房实际交付之日5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

8、内退还乙方全部已支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交付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所有约定权利;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以及交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与该联建房屋实际交付之日5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切双方当事人须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 甲方承诺1、甲方保证所联合共建的房屋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行的承诺:甲方承诺与所出让的房屋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备、公共配套按一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生活用水、电: 达到正常使用;2) 社区主道路: 2 达到正常使用;3) 生活用天然气:

9、该联建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年内达到正常使用。但燃气安装入户费不包含在房价中,若需安装,甲方可接受乙方委托代为安装(若燃气公司原因不能安装,甲方不解释乙方委托);4)有线电视: 5)网络通讯: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1、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费暂定为 元/月/平方米2、前期物业管理费按每半年收取一次。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交房时签订。第十一条 关于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的约定 按我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成统筹关于重灾区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通知(成统筹发【2008】93号)、成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都江堰市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流转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都房发【200

10、8】41号)和政府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后 年内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在该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十二条 关于土地使用性质转变的约定该共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按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本集体建设用地有可能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如果在本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转为国有用地时,发生涉及诸如土地出让金、税收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相关建设用地面积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1.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如乙方需进行室内改造建设,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乙方承担由此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11、。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房屋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2. 关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的约定 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建立本项目区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当按该房总款2.0的比例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甲方代收该基金后交由当地房管部门管理。3. 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归甲方,但甲方只能用于公共或公益事业:4. 该房屋所在地块、项目、小区、楼宇等的命名权归甲方:5.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以外建设永久性和临时建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移栽、破坏乙方独立使用的花园中现已有植物;乙方不得对独立使用的花园地面进行硬化,在花园地面建设时应征的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利进行强行拆除。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8.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持有情况如下;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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