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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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步贯彻贯彻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经验,借鉴推广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研究部署全面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努力实现今年内全国30%地区建立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全面建制的目的。刚刚,广西壮族自治区播放了视频专项片,南宁、长春、鄂州、扬州和浙江省从不同角度作了典型发言,简介了她们的经验做法。会议还发布了68个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优秀单位。她们的经验弥足贵重,具有引领借鉴意义,但愿各地认真学习。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充足肯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获得的成绩 为从主线上解决社会救济对象认定世界性

3、难题,提高社会救济工作的科学性、精确性,自以来,民政部先后在143个地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运用分散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单位的户籍、车辆、社会保险、房产、公积金、税务、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等信息,摸索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年来,在民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各试点地区大胆摸索、锐意创新、攻艰克难,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建立了核对机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性强、工作规定高,建立专门机构是核对工作开展的前提。各试点地区紧紧抓住试点契机,努力求取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在成立工作机构、贯彻人员编制、保障

4、工作经费等方面获得了重大突破。总体上看,重要采用了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措施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采用这种模式;尚有一部分地方在民政局内部成立核对处室,直接纳入行政序列,长沙、苏州等地采用这种模式。核对机构的建立,增长了工作人员,提高了核对能力,奠定了核对试点顺利开展的基本。 第二,规范了核对机制。一是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试点地区普遍成立了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核对工作机制;同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定期召开部门协商会,通报状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增进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制定了核对措施。

5、各试点地区坚持“制度先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核对实行措施、实行方案和相应工作流程,对核对范畴、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以及工作规则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措施和北京市社会救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措施和认定指引意见是核对制度的代表性文献。三是规范了核对流程。各地根据核对内容和实际状况,形成了分类别、分时限、分形式的核对流程。有的信息实时核对,有的信息按星期核对,也有的信息按月核对等。四是明确了隐私保护和纠错机制。一方面,明确“先授权、后核对”,没有救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不能启动核对程序;另一方面,建立信息保护措施,保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外泄、不滥用。

6、同步,对于有异议的核对成果也建立了相应的申诉、重核等纠错机制。 第三,搭建了核对平台。建立核对平台,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动核对,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发展方向。为此,民政部于1月发布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互换信息数据原则。各试点地区在研发、实验、应用的基本上,根据实际状况,逐渐形成了自动核对和手工核对两种模式。自动核对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数据的定期互换、自动查询和校验比对;手工核对是指通过数据的人工导出和导入进行有关信息的核对。自动核对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专线模式,即与波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关部门通过前置机建立专线进行实时的信息核对;另一种

7、是以长春、鄂州等为代表的借库模式,即通过政府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数据互换。自动信息核对省时、省力、高效,是核对平台建设的方向。固然,在核对平台尚未搭建完毕或核对平台暂无法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的状况下,先采用手工模式进行核对,也是各地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四,拓展了核对区域。作为破解社会救济对象认定难题的重要举措,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非试点地区加入核对机制建设行列。在省级层面,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省(区)已全面部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为加强指引,河北、辽宁、广西三省(区)还在民政厅成立

8、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其中,广西还会同编办、财政等部门对全区各市县核对机构、人员编制等提出明确规定。在市县级层面,浙江省已有超过0的县区开展核对工作;吉林、湖北等地建立核对机制的地区已超过0%;未纳入试点的新疆墨玉县、富蕴县和疏勒县也积极开展核对试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区域的扩大,既是试点单位引领、示范的成果,更是社会救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定和客观需要。 第五,获得了核对成效。一是提高了社会救济对象认定的精确性,保证有限的救济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义乌市通过核对将0%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挡在救济之外;鹤壁市通过信息比对,共取消低保对象059人,占低保对象总人数的0.%;长

9、沙市核对机制建立前共有17万低保对象,核对系统应用后三年合计减少3.万人。二是培养了居民申请救济的诚信意识。完善的制度规定是诚信意识的保障。当人们拟定救济机关无法全面掌握其经济状况,违法成本又比较低时,就有也许提供虚假信息。核对机制的建立向社会传递出救济机关有能力全面查询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人们诚信申请救济的意识。据记录,上海市对.76万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进行了经济状况核对,廉租住房和经济合用房不实申报检出率分别下降至11%和3.4%,均较上年下降5%以上。三是减少了动态管理中的纠纷和争议。动态管理是以往社会救济工作的难点之一。某些享有救济的人不肯积极退出救济范畴,虽然

10、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也常常由于缺少确凿证据,难以说服救济对象退出救济。核对机制的建立使救济部门可以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客观、真实,救济对象容易接受。从试点地区状况看,凡经核对机制退出救济的对象,很少产生争议。 上述成绩的获得,是各试点单位敢于创新、辛勤工作、甘于奉献的成果,是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精心指引的成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民政部向人们表达亲切的慰问和诚挚的感谢! 在充足肯定试点成绩的同步,我们还必须苏醒地结识到,目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正处在从摸索试点到全面推动的核心时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注重指引不够。某些省份尚未就全面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

11、况核对机制进行部署和安排,也没有形成指引意见或规划方案,有的甚至在典型培养上都没有获得进展。二是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个别地区闯劲局限性,工作推动缓慢,畏难情绪严重,工作局面难以打开。三是试点尚需完善提高。143个试点单位中尚有一多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在政策规定、操作流程、部门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高。四是能力建设亟待提高。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基本建设尚不能适应核对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亟需加强。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12、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救济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济对象精确认定,并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国基本建立救济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总体目的。去年终召开的全国社会救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到今年终全国30%的地区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相应机构的具体任务。为加强指引,经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引中心。因此,全面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目前及此后一种时期社会救济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试点经验,全面推动核对机制建设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推动核对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切

13、实肩负起本地区核对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充足发挥统筹部署、整体规划、分类指引、协调督查等作用。一是掌握实情。要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信息分布、有关部门信息化推动限度等状况,全面梳理、分析、掌握我省居民家庭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层级和特点。二是制定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区全面推动核对机制建设的总体方案,在分清省、市、县具体职责和任务的同步,明确工作推动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三是部署实行。要按照核心事项优先比对、成熟地区优先实行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有环节稳步推动。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度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面推动、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救济对象认定原则体系,特别是财产原则

14、。经济状况核对波及财产和收入两个方面,原则体系不健全,核对成果就无法运用。二是健全核对制度。要以试点经验为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及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内部管控、成果应用等在内的核对措施,特别是要对核对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和救济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范核对流程。要根据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工作规定,制定具体的实行细则,进一步细化核对操作流程,规范核对事项、管理权限、数据互换方式、数据更新周期、数据的运用和管理等。民政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措施,为地方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坚持机构优先。机构建设是核对机制全面推动的核心,也是核对工

15、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国发45号文献规定,借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引中心和北京、上海、辽宁、河北、广西等地成功经验,在工作推动中,优先建立核对机构,贯彻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一是明确机构建设层级。机构建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合规、实用。要在进一步分清省、市、县、乡(街)社会救济责任的基本上,明确不同层级核对机构建设的具体目的和任务。既要满足核对规定,又要避免资源挥霍。二是分清机构职责。不同层级的核对机构应当各有侧重、务实高效。省级核对机构重要承当规划指引和跨区域信息核对职责;市县级核对机构应承当重要的核对任务;乡镇(街道)可通过设立核对站的方式,承当辅助职能。三是明确机构性质。从试点经验看,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核对中心较为现实可行。(四)加快平台建设。搭建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是核对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动核对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尚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从手工核对做起,逐渐过渡到信息系统核对。在建设信息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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