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也谈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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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也谈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也谈消费者权益与弱者保护理论作者重庆市三峡监狱王俊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人作为消费者越来越被推到了市场的前沿,作为消费方同步也是受益者在做着上帝梦的同步,却逐渐成为了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环境,自身的权益一次次地受到侵害,在消费的大潮中变得伤痕累累的时候,我们呐喊维权,呼唤诚信。十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已实行十一年,事实证明,消法在一定限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消法提出的“诚实信用”精神,增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在

2、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却还是有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几年来3.活动的主题: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 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年:“安全健康消费”;:“明明白白消费” ;:“绿色消费”; “科学消费”;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诚信,维权”;“健康.维权”。虽然纵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消费规定和消费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横向来看我们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在我们规定美好的愿望旁边总是有一种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形失却诚信,也就是说我们的市场这样些年来连基本的诚信问题都没有解决,消费者所处的环境还是一种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既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自身专业知识

3、和辨别能力的差别和局限性,因此常常导致这样一种怪现象:市场往往规定消费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要具有全面的有关消费品的知识,否则出了问题就是你消费者的责任,是你自身辨别能力的问题。在这里经营者硬性地把过错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就象车子违规撞了行人,反倒怪行人没有生就一副钢筋铁骨。虽然有的经营者承认自己有责任,那也是承诺起来信信然,解决起来期期然。因此在这里消费者完全处在一种被动的消费环境当中,是消费环境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在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不仅涉及老弱妇幼,由于我们生活范畴和方式的更加复杂化,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也许处在劣势,至少在其中一种方面。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样一种庞大的弱势群体的产生呢?

4、究其因素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体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体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使社会进入一种大规模生产和规模消费的时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有的消费知识相对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也许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构造、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理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未知性和盲目性。(例如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一号”事件,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步不会也不也许把与自己平常生活密切有关的消费品都送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固然更无从懂得这美食当中居然具有令人致

5、命的毒物。)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多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结识,并导致选购商品的失误,其成果自然是消费者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互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规定,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曰附从合同的特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一老式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生产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虽然对合同有异议,协商起来经营者也会设立诸多的路障,让你知蜀道之难望而却步,由此消费者只能处在单纯地表达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而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少实质性保

6、障。而垄断的浮现和发展,又使生产对消费的支配作用更加突出,完全形成了消费者听命于生产者的“生产者主权”局面。生产者生产什么,消费者就被迫接受什么;生产者在交易中设立了种种苛刻条件,消费者也无力抗拒,其成果必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再次,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合法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应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她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竞相采用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多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成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以及流通环节的增长和销售形式的多样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

7、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同步,一般民事诉讼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消耗,也使受害的消费者只有默认亏损,而无法采用诉讼的救济手段。 基于以上因素,消费环境中的弱者也呈现出不同的特性: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步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步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获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3、身份的移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合用有着严

8、格的法定条件。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那么在现实的消费环境中如何切实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完全实现呢?笔者觉得应当从如下几种方面来实现: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应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消费市场中的不同角色导致了其社会基本的不平等。老式的适者生存原则对弱者利益缺少保护。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追求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如从刑罚报应论到刑罚人文主义,都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弱者的利益与否得到较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

9、种国家文明限度的重要标志。弱者利益可以当作是整体利益,也许关联着普遍性的个体利益,由于现代社会布满着高度的不拟定性,每个个体都随时有成为弱者的也许,或者不同限度地与这些弱者发生利益关系。弱者利益保障机制意味着对每个个体明天的保障。显然弱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内容。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弱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消法应及时精确地界定消费领域特别是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同步规定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义务。、弱者的浮现本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涉及着因社会生活团队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增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

10、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因素。弱者的劣势可体现为(一)经济劣势,如一般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公司集团;(二 )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辨认技术;(三)信息劣势,如一般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备、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不享有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有优惠的地区的公民。这诸种劣势都需在法律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平衡,加大生产经营者的义

11、务承当,减少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有关责任。3、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中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对的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该条款与其说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如说是消费者的义务,且该项权利的制定片面地转嫁了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的风险。如前所说,消费者所掌握的有关消费品的知识总是有限度的,消费者不是万事通,市场也没有理由苛求消费者充当万事通,相反的,每一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充当自己行业及领域的万事通,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4、加大对在生产销售领域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我们的监管机关要做到狠

12、得下心、下得去手,要起到使违规生产经营者伤筋动骨既治标又治本的成效。以免浮现隔靴搔痒的尴尬局面。目前消费市场中失却诚信的严峻局面也正是基于对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所致。惩罚幅度相较于违规生产经营的暴利来讲微乎其微,因此生产经营者宁可铤而走险选择暴利。二、需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保护范畴,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待与时俱进。随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劣势继续存在并在体现形式、对比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然会浮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现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范畴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所涵盖的范畴过于狭窄,而现实生活中

13、所波及的有关消费权益的纠纷波及到生活的各个层面,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生产、经营者往往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局限性来规避法律责任,使消费者陷于维权无路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现时的消费环境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领域波及到了生产的各个环节,已不再仅仅是消法所涵盖的狭小范畴。目前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波及到医疗(涉及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她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节,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简化消费者维权程序,减少消费者维权成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因此在既有的消费环境下人人都也许是弱者。同步由于消费环境的复

14、杂性和可变性,在消费环境中处在弱势的消费者其特性又有更加复杂的体现:处在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在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在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在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后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处在劣势的一方与处在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有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变化。而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我们的消费者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在遇到侵权事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步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维权成本的问题。由此消费者便进入了一种维权与否的两难境地。目前消费者通法律手段参与维权的重要措施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渠道途径。这五

15、种解决渠道在参与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的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想的最多的还是维权的成本问题。由于我们的消费者决大部分都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她们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步还要继续工作、继续生活,她们在维权的同步也还要继续工作、继续生活。而维权的艰苦路又毕竟会影响到她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这样消费者便陷入了一种维权难、不维权更难的怪圈。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法定的维权程序进行简化,从而找出一条更为以便的维权之路,使其既有消协调解的便利,又有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以从主线上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进而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四、合适延长或取消民事诉讼特别是消费领域的诉讼时效限制。1、由于目前

16、消费环境的复杂化,消费者对消费侵权的甄别能力相对下降,特别在医疗、美容等体现为隐形消费侵权的领域其侵权成果的呈现周期较长。如今年3.晚会暴光化妆品含汞量超标的案例,等到消费者受到汞中毒的侵害呈现的时间需要年以上或者更长的时间,而到这个时候消费者采用维权措施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告状无门,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2、 一般消费者特别是农民由于在维权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渠道的局限性,要收集到足以证明自己被侵权的证据需要相称长的时间,那么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无疑是在消费者身边安放了一枚定期炸弹,等时效一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也一同付之东流了。、 根据国内目前法制建设的状况及全社会整体法律氛围的形成状况,我们的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进行法律选择与否的问题上尚有一定的踌躇性。有鉴于此,可考虑合适延长诉讼的时效,甚至可采用侵权责任终身追究制,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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