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单位值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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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单位值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为工伤 维修工韩某遇车祸身亡后,其妻王某某以丈夫是回单位值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大兴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兴区劳保局经审查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韩某所在单位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终审判决,根据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龙霸公司所举证据不能推翻韩 某伤亡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为由,最终维持了大兴区劳保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结论。经审理查明, 2005年2月 23日,正值元宵佳节,北京龙霸润滑油有 限公司

2、的维修工人韩某回家吃饭,随后骑车上路,大约在晚上 7 点 30 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第二天不治身亡。发 生交通事故当晚,龙霸公司工人朱某某接到交通队电话通知赶到医 院时,看到了韩某身着工作服的情形。2005年4月 11日,韩某之妻王某某向大兴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经过简述”及“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中记载:韩某于 2005年 2月 23日与徐某某上班,工作时间至次日上午 8 点,当日晚上二人轮流吃饭,韩某于 18 点 40 分回家吃饭, 19点 25 分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申请认定工伤。2005年6月 16日,大兴劳保局作出非工伤认

3、定结论通知书。王某某 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大兴劳保局于 2005年9 月13日 作出了关于撤销韩某非工伤认定结论的通知,并向龙霸公司发出举 证通知书,告知提供受伤职工韩某不是工伤的证据。2005年11月 7日,大兴劳保局根据龙霸公司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作 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韩某于 2005年2月 23日发生的机动车 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龙霸公司不服,向北 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6年3月 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兴区劳保局作出的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龙霸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公司冬季的

4、 作息制度是早晨 8:30 上班,下午 17:00 下班,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正 值元宵节,因为是传统佳节,没有给韩某安排加班任务,韩某按时 下班。公司所在地距离韩某居住地走路只有十几分钟。该起交通事故应当发生在其办其他事情的时间,不可能在上下班的路上,应当 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一审法院以大兴劳保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 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王某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由于龙霸公司对王某某的主张持有异议,指出韩某发生交通事故之 日的值班人员为徐某某、翟某某。因此,在今天法庭审理过程中, 法庭依法传唤了与韩某同在一个维修班工作的同事徐某某、翟某某 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韩某当

5、天已经下班,值班人员中 并没有韩某。但是,法庭经合议后认为,由于证人徐某某、翟某某 系龙霸公司所指值班人员,二人至今仍为该公司员工,与本案具有 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晚不应值班 的直接证据。一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职 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龙霸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两名值班人员 徐某某、翟某某的证言,以及提交的维修班值班表等书证。对此, 一中院认为,徐某某、翟某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二人证言不能 作为认定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晚不应值班的直接证据,而维修班值 班表系两个版本,其真实性不能确定, 2005年2月 23日的维修任务 单是维修班白天的工作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当晚值班人员的证据, 2005年 2月的“值日生综合检查记录表”中体现的值日生及值班顺 序与维修班值班表确定的值班人员及值班顺序不同,故两份证据不 能相互印证。最终,一中院认为,鉴于龙霸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不是在 值班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身亡,不能推翻王某某关于韩某伤 亡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因此,大兴劳保局据此作出认定韩某为工 伤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一中院终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 了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O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 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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