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治理对策(do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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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与治理对策摘 要不良资产问题是困扰全球银行业的一个难题。事实上,不良资产问题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时常要遇到的问题,许多国家为化解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同样面临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处置艰难的障碍。由于不良资产问题事关金融体系的稳定,事关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极大地制约了银行的信贷投放能力和积极性,因此,面对不良资产形成与处置中的困难与问题,从研究不良资产在制度、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的组织及管理机制出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途径和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信用

2、体系,信贷风险管理不良资产问题是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重问题。尽管进行了多年银行业改革,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受到大量坏账的困扰。所谓银行不良资产,广义上是指银行在资产业务中,经营资产风险超出预先估计,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资产。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借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本金或利息,造成银行损失的贷款,称为狭义的不良资产或不良信贷资产。本文将从狭义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成因和危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从1995年全国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降低国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开始,各商业银行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

3、相适应的金融运行机制,通过国家政策支持、法律途径及自身体制改革等加大减少不良资产的力度。尤其是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近13000多亿元的不良资产,改善了财务状况,降低了不良率。经过近7年时间的艰苦努力,200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首次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净下降。2003年底,中国政府加速了对银行业的改造,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总额为450亿美元的资本之后,又在2004年从这两家银行中剥离了2700亿元的不良资产。另外,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也剥离了大量的不良资产。2004年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76亿元,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资产率为13

4、.2%,比年初下降4.6个百分点。2005年9月,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首次下降到1位数,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降至8.6%。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保持了自2002年以来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连续三年“双降”的良好势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经过多年的努力,尤其是通过综合处置和资产置换,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季度,按照“五级分类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24.7亿元,比年初减少137.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0%,比年初下降0.6个百分点,具体不良贷款情况见表

5、1;而分机构类型看,近几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也明显好转,具体情况见表2。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探析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一般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市场风险;而我国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却迥然不同。本文将从制度、法律、社会信用及银行自身组织及管理机制等几方面,对不良资产的成因做一探讨。(一)国有商业银行及国企产权制度缺陷,资产管理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是财政的出纳,银行信贷资产是平衡财政预算的最后手段。近几年,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基本完成,经营行为

6、市场化成分加重,行政化色彩淡化,但从根本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是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属国家所有,承担了改革与发展稳定器和推动器的作用,因而扮演的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而是国家的经济手段和工具。国家独资导致产权模糊和结构单一,经营决策者、普通员工及存款人均缺乏对资产风险管理的关切度。股份制改革以前,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造成了产权主体的实际虚置,银行的管理无法落到实处。一是银行是国家的,国家与银行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表现在人事任免权上,银行行长由国家任命,难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选择。个别被任

7、命的行长为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信任,不惜以假表、假账的手法掩盖其经营的劣绩。这样,银行信贷质量的高低就难以理性地分清到底是银行自身原因还是政府行为造成的。二是产权主体虚置,造成银行信贷缺乏公众的约束。存款人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钱存在银行是绝对安全有保障的,即使银行倒闭了,还有国家在,决不会坐视存款人的损失不管,因此也就放松了对银行经营的有效监督,更忽略了银行将存款用于何处,能否保值增值。三是产权主体虚置也造成银行经营缺乏自主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展业务。事实上,银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却不能从自身利益去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贷款利率的

8、选择、贷款对象的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等方面,银行往往受到行政干预,没有真正自主起来。银行经营在利润上交后,在信贷风险管理上也就失去了积极性。因此,在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想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是困难的,相反,我国新兴的几个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因受政府干预少,政银分开,银行自主经营,其资产状况及效益大大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企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造成大量质量低下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企业的赖账“机制”。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国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国企的资产保值增值很大程度与企业经营者没有直接关系。在缺乏利益激励与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其直接后果就是

9、国企效益的低下。据统计,国企的负债70%以上都是银行贷款,这样从总体上加大了信贷风险。首先,在思想上国企的经营管理者认为,国企是国家的,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国家的,这就形成了一种“赖账机制”,尤其是经营效益差、负债率高的企业相信国家不会让其破产,一旦破产,动荡因素增多,同时破产后银行的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危机。其次,受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为避免许多老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到了产品老化、结构失衡、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在纺织、机械、电子及矿山等行业中,有些国有企业设备的技术水平至少落后西方25年。在西方市场经济中,这样的企业已经关门走人了,因为关闭企业可以减少损失,但在中国政

10、策性贷款却维持着这些企业继续进行过时的生产,其原因在于企业提供着职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和退休金等传统的保障福利。第三,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受行政干预较多,企业一些投资项目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出现经营亏损,投资失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将责任推向政府,从而逃脱银行对企业的惩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很大一部分被无效投资项目所吞噬。而且,这些企业总是尽可能降低自有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把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留给银行去填补,导致信贷资金运行质量的恶化,不良贷款由此产生。(二)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是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社会环境因素金融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

11、存的基础,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就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但是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国企)一直都在国家计划调节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以信用原则为基础,许多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同时,由于我国社会规范还不健全、体制安排也不尽合理,一方面对失信惩罚不力,另一方面守信收益不明,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

12、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比如,企业改革过程中,借破产、合并、分立等形式有意逃废银行债务。另外,在金融交易中,由于银行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获取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串通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使得金融信用更加扭曲,贷款风险增大。如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和公司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司登记除需具备法规条件外,还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证明。但是,由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弄虚作假,导致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被合法登记注册。突出表现在企业不惜以高利贷非法拆借注册资金,一旦注册成功又将资金抽回归还他人,造成企业财产真空,名存实亡;再如

13、法定验资机构失实,一些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在审查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项目时,不进行调查,闭门造车,甚至仅根据销售发票或上级单位的批复进行审计,草率做出验资证明;此外,少数验资机构还随意更改验资报告数据,出具虚假结论。上述恶劣的信用状况,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从而形成不良贷款。(三)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是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法律原因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了信贷资金的良性运行。 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才正式确立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全确立了它的独立地位,划清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各自的职责。 2003年下半年才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明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

14、主监管职责。另外,政策银行成立多年,却至今未出台政策性银行法,造成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界限未能理顺。此外,有关债权银行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一方面,授予债权银行参与、监督涉及债务企业处理的权利不够充分,无法达到参与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银行债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尚欠缺相应法律规定。如就债权银行对债务企业合并、分立时的清偿请求权和要求提供担保权而言,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中,仅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6条有所涉及。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包括非公司制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目前大部分改制企业并不是按公司法组建的,而是传统意义上的全民、集体所

15、有制,因而不受公司法约束,债权企业在分立合并时不通知银行,银行向其提出清偿请求和提供担保的要求,也无相应法律依据。法规的不健全给信贷活动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未能有力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同时,由于对国际金融领域缺乏了解,对国际金融法规了解甚少,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更谈不上与国际接轨和进行跨国风险管理了。此外,我国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信贷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较少,未能吸取别人的先进经验,因此,更加重了信贷风险。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规避法律,转移风险,非法使用贷款。第一,使用贷款的误区。企业不是从改善经营管理中走出困境,而是以贷款来偿还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务

16、。有一些企业则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贷还贷。这些企业给银行造成的表面现象似乎信誉很好,但如此循环,其向银行的贷款总额已远远超出企业本身的财产。第二,企业财务制度混乱,资金去向不明。不少企业对会计法、公司法中财务会计的规定视而不见,滥设账户,缺乏完善的账簿,财务结算制度混乱,资金浪费严重。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滥用企业资金,但又不能从账簿上反映资金的流向,当企业亏损、倒闭时,企业的资金去向就难以查明,甚至连应收账款也无法反映,造成债权人申请执行其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第三,骗取贷款,进而非法使用和侵吞贷款。借款人为获取贷款,经常采取多种手段:一是用虚假的财产抵押;二是骗取担保人担保或与担保人串通一气搞假担保和无风险的担保;三是不择手段搞金钱交易,拉拢腐化贷款人和担保人,一旦贷款到位,几经转账后贷款就被提取现金转为个人存单或转入个人信用卡,严重的甚至携款外逃。贷款到期后,贷款根本无法收回,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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