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说法--儿童性侵频发-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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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说法|儿童性侵频发,我们应该怎么做 最近央视节目新闻调查发布了一个有关留守儿童被性侵的调查纪录片,看看近段时间的新闻,每天报道的有关儿童性侵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小编也在搜索网站上以“猥亵儿童”、“性侵儿童”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短短几页,内容却让人触目惊心。近年来,关于性侵儿童的犯罪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的视野,2017年3月2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了2016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女童保护”统计,2016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平均每天曝光1.21起

2、;2015年这一数据是340起,每天曝光0.95起,同比增长27.35%。2014年全年数据为503起,每天曝光1.38起;2013年全年数据为125起,平均2.92天曝光1起。“女童保护”对于各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的统计表2016年有多个地方检察院、法院公布了当地儿童被性侵案件相关数据统计,其中“超八成是熟人做案”“学校和家庭防性侵教育缺失”等统计结果与“女童保护”发布的系列报告高度吻合。“女童保护”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权益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大案件公开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为相关研究提供数据,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善。“女童保护”统计对于2016年公

3、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对于受害人性别的统计表在性侵者性别中,施害人绝大多数为男性。2016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对于778名受害人年龄的调查表,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不到2岁。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14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占了大多数,其中,有明确表述的熟人关系案件中,师生(含辅导班等)占了大多数,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信任,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一个个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如何避免这样的事再次发生更是老生常谈的事了。今天霖澳律师从法律角度为您剖析为什么儿童性侵总是频发,我们又该怎么做?儿童性侵案件频发的原因来源:新华社1.校园性侵

4、害案件的直接原因儿童的性侵案件再三地发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目前在家长、教师还有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当中,他们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儿童保护意识,对儿童保护也缺乏敏感性。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已经发生了教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但是其他教师是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这种缺乏儿童保护的意识,也导致一些案件持续发生。具体原因上来看,从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案件与以下这样几个方面都有直接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他有和儿童密切接触的一个方便的条件。而学校作为安全的管理者,在对教师的管理、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忽。这也给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机会“女童保护”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能否从言语中了解孩子被性侵的调查表其

5、次作为孩子来说幼小无知,家长在教育和监护孩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定的疏忽和失职。这可能是校园行侵害案件的直接原因。而我们目前的针对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都不完善,也对预防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和对这类案件的惩处机制也存在滞后的问题 2.校园性侵案件频发原因的两角度分析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告诉我们:原因上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第一个是观念上,第二个是机制上。观念上,她觉得家长、社会公众对于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这种认知与他们的行为差距比较大,还有一些人传统的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认为管孩子、侵犯孩子是家里的事情,不属于虐待,认为孩子是我的,是私有财产,是我自己的事,缺乏法律的意识,对孩子的权利没

6、有正确的认识,不能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孩子。在机制上,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来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也缺少对教师、医生这种特定的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所以,导致一些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很难早期介入,执法无据。同时,专业性的儿童社工服务机构还是比较匮乏的,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的实际需求之间差距也比较大,所以使一些儿童受伤害案件不能及时地受到制止或者惩罚,就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同时,她也认为处于特殊群体儿童伤害的案件,在发现干预和社会监督方面还不是很到位。比如像留守、流动的儿童

7、、单亲家庭的儿童等,对他们的关爱机制也不是很健全。家庭暴力、性侵犯这种严重的虐待行为应该说还是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惩治,以至到出现了一些儿童自杀、伤亡或者早孕这样的恶性后果暴露出来,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为时已晚。所以,从上面的这些原因可以看出,校园恶性性侵折射出来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它产生的原因,让我们感到应该引起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的措施予以重视。3.恐吓与偏见:罪恶的“遮羞布”在江西南昌县,留守女童小万(化名)遭遇多次性侵,却长久沉默。直到小万的父母过年回家,发现孩子精神异常,又看到小万 里多次出现骚扰 ,才惊觉悲剧。沉默,是不少受害儿童甚至是家庭的常态。它首先

8、源自于施害者的恐吓与胁迫。据小万姑姑讲述,在初次性侵后,罪犯用手铐将小万铐起来,并迫使她写下了自愿书、家庭地址和家庭成员姓名。小万被罪犯恐吓,如果说出此事,就将其杀害,再杀掉其家人,因此始终不敢求助。“女童保护”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调查问卷中发现在孩子被性侵的境况下,还有一部分家长不愿意报警沉默也源自于大环境的偏见。在湖南攸县猥亵案中,举报者小雨和家长一同前往受害同学小琴(化名)家中反映情况,希望能联手举报。随后,小琴母亲却勒令女儿不可声张,称小雨“思想龌龊”,不许女儿再与其交往。小琴母亲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某种社会偏见。几年前,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岁的留守女童晓雪(化名)遭遇

9、至少名中老年人性侵。晓雪的父亲报警后,多人获刑。此后,据媒体反映,晓雪一家却遭到了整个村庄的孤立,关于晓雪的风言风语,让幼小的她饱受歧视与排挤。社会偏见造成的二次伤害,既隐形又压抑,让受害者及其家庭在诉诸法律后,却不得不“负重前行”。“受侵害往往成为了孩子的过错。”曾接触过十余起儿童性侵案的律师李莹说,社会舆论对受害儿童的“污名化”,给孩子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伤害。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解决性侵儿童成世界性难题 各国均立法严惩事实上,性侵儿童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美国摇滚天团“林肯公园”主唱查斯特班宁顿在家中自杀,报道称其幼年被长期性侵虐待的经历让他一直有轻生的念头。天主教会第三号重要人物

10、梵蒂冈经济总管George Pell主教面临多项性侵指控。每当有类似案件被报道时,公众除了愤怒地声讨之外,大都呼吁法律对犯罪者进行严惩,那么各国法律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1美国梅根法案1996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以法律的方式将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小孩的性犯罪立为全民公敌。这个法案的诞生跟一个叫做梅根的小女孩有关,有一天她在家里的院子玩,却被一个性侵惯犯骗走,然后残忍奸杀。这个案子引起了全美国的震惊和悲愤。于是就确立了这部以她命名的“梅根法”,只要是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他的照片和个人信息都将被上传到公开网络,包括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甚至他们开的什么车。如果他们搬

11、家了,或者改变了外貌,比如染头发、纹身,或者留了胡子,都要去警察局报备。在有些地区,他们还被要求在自己的屋子上做醒目的标记,以警示住在周围的人。比如将屋顶漆成黄色,或者在窗户上张贴记号等。现在,美国的五十个州都已实施了“梅根法”,几乎形成了天罗地网。一旦在美国把持不住犯事,最终的结果就等于失去了隐私和自由,严重的甚至会被终身监禁。2韩国:对严重性犯罪实施化学阉割在韩国,近年来多次出现儿童遭受性侵犯并严重受伤的案件,甚至出现过一名罪犯连续性侵多名儿童并散布受害者照片和视频的事件。因此,韩国政府连续提高针对儿童性侵犯罪行的惩戒力度。2009年,韩国宣布将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

12、此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而从2013年开始,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在已经实际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已经是最高刑罚。此外,除量刑从重之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1年7月,韩国开始实施“化学阉割法”。2013年1月3日,韩国南部地方法院对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罪犯做出了“化学阉割”3年的判决,除此之外,这名罪犯还被判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还要佩戴可识别行踪的电子脚环生活20年。中国立法在跟进 证据固定成难题虽然中国目前关于性侵儿童的立法不如前述国家的严苛,但是在立法领域对性侵儿童的犯罪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关于性侵儿童

13、直接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

14、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对于第236条的第二款,法律也着重强调了当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要求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即可定罪。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相关法律其实一直对性侵儿童的问题有所回应。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对相关法律的准确适用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如:第23条: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

15、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结束了嫖宿幼女罪存废论18年的争论,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幼女的尊重和保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在2015年11月1起施行,此后,嫖宿幼女行为正式被视同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中国版梅根法案,犯罪人员禁止从事相关专业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改良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同时公布了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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