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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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法规和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有关工作的通 知要求,结合XX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XX辖区内的政策性银 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 资银行分 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 展具 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2、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 事件, 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 “重大 事项”)。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 法 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设在乌鲁木 齐地 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 银行XX 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 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 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人民银行XX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3、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 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 六条所规 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 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 况。重 大事件处置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 当立即 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一)发生挤提事件;(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 坐或 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等突 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

4、金融机构安全的;( 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 ( 泄) 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 五)因 IT 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 响资金 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 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 对金 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 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上述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应以电话或当面报告的形式即时报告, 并 于 3 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

5、报告。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 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二)法人金融机构重大重组改制,公司章程变更;(三)机构撤销、合并及机构高级管理人员I变更;(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监 察部 门查处;(五)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 5%(含 5% )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和重大投、融资活动;( 六)出台和实施重大经营战略调整;( 七)其它重大事项。第三章重大事项报送管理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执行本制度的工作部门及负责 人、联络 员,具体负责本制度执行中的联络、信息报送、手续办理等 工

6、作。工作部 门及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 报备,若有变动应 及时报告。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按要求报告本单位重大事项,按时参加联 络员会 议;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重大事项信息沟通。法人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行长、副行长。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应填 写银 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 1 )。并按统一的行文格 式(见附 2) 进行说明和陈述,行文报告内容包含以下要素。(一)重大事项陈述;(二)出现重大事项的原因;(三)上级机构或理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或反应;(四)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预测;(五)有关部门的

7、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六)对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建议;(七)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 负责 管理。金融稳定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在接到金融机构的报告后,应对报告事项进 行审 查、分析,随时保持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并依照职责权限, 及时处 置或积极配合处置,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 时向上级行 报告。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知悉人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 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向无关单 位和个人 透露或违规披露重大事项内容。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

8、度情况的监督 检查, 对存在拒报、瞒报、漏报、迟报、误报等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将依法 进行处理,并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其它问题的,人民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措施,督促 纠 正;也可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 辖内 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 向社会披露。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1.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单 2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附 1: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单报告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告时间: 年月曰附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单位:v字丨号签发人:关于XXXXX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联系部门及电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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