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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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 版)合同编号:同借款申请人编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凡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离退休职工,均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以下简称贷款”)。为确保贷款安全,借款申请人须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甲方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用其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经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获得贷款资金,并承担还款义务。 合同乙方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的委托人,是贷款

2、资金的 出借人,也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抵押权人。本合同乙方签章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下属单位贷款中心或远郊管理部,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下签 署,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合同丙方为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办理贷款资金发放和贷款 资金回收等业务的受委托银行,是贷款的受托人。 合同丁方为担保人,包括抵押人及保证人。抵押人应以贷款所购住房进 行抵押。甲方购买新建住房的,在抵押登记办妥前,由售房人作为保证人为贷 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如售房人无法提供担保,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 中

3、心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承诺一旦具备条件,需按乙 方规定无条件将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抵押登记完毕,保证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 证自动解除。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人(乙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丙方,受托人):(受委托贷款经办银行)担保人(丁方):抵押人:保证人:(售房人或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甲方因购买住房,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丁方为甲方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 甲、乙、丙、丁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编号为:。第一章住房借款第一条甲方向售房人 购买坐落于北京

4、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 住房,向乙方申请借款,并同意将此套住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本合同经各方签署,且符合乙方规定的借款发放 条件后,丙方将借款划付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的账户,即为甲方收到了借款。第三条 本合同自借款划付日当日起息,执行(首三)套住房贷款利率, 以借款划付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息。如 遇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年,共计 月,自本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划付日当日开始计算,借款划付日期以乙方记录的还款明细为准。第五条

5、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载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改变用途,乙方和丙方均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 证,具体条款见本合同 第三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七条 甲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住房,除向乙方申请借款,同时向丙 方申请借款的,称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适用于本合同,甲方申请住房商业贷款由甲方与丙方及其他相关方另行约定。本合同甲方申请贷款为组合贷款,除签订本合同外,甲方还与丙方签订了 购房借款合同。甲方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元甲方签字:乙方签章:丙方签章:丁方签

6、章:抵押人签字:保证人签章:第二章借款偿还第八条 甲方开立符合丙方划款要求的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账号真实 有效,还款资金可以正常扣划偿还。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按约定的还款额 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一) 还款账户名称:。(二)还款账户账号:。第九条 甲方自收到借款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的还款日 为 日,若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之外,因偿还逾期借款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等,与乙方另行约定的 还款日期,称为非合同约定还款日,按另行约定执行。甲方应于还款日(含非合同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还款账户内足额存入还 款资金,并保证在还款日当天

7、,该账户内保持相应的存款,以备丙方划收。第十条 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自由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借款,每月最低还款 额为 元,该金额为除甲方最后一期还款外,每月至少应偿还的金额,甲方最后一期还款的金额按实际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确定。甲方收 到借款前或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月最低还款额按乙方规定调整 并执行,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住房公积金热线、“北京 公积金” APP等渠道查询。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月最低还款额基础上调整月还款额, 按照高于月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调整后的还款额称为约定还款额。约定还 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借款除外);甲方未调整过

8、月还款额的, 约定还款额为甲方的月最低还款额;甲方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还款额为 甲方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约定还款额高于甲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之和的,约定还款额为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第十二条甲方调整月还款额,可通过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住房公积 金热线、“北京公积金” APP等渠道自助办理,或到乙方贷款业务柜台办理。 甲方在还款日(含非合同约定还款日)当日不能办理调整月还款额等还款业务。第十三条甲方通过乙方网站或业务柜台等渠道,完成实名认证并设置住 房公积金交易密码、登录密码,成为乙方注册用户后,可以使用乙方个人网上 业务平台、住房公积金热线、“北京公积金” APP等自助

9、渠道。甲方住房公积金交易密码、登录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等 自助渠道,办理调整月还款额等业务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认证。凡是凭 甲方住房公积金交易密码、登录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 的操作情况,均以乙方的系统记录资料为准,双方均认可乙方系统记录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甲方同意乙方单方修改自助渠道系统规则。第十四条 丙方于本合同确定的每月还款日划收甲方还款时,按下述方法 进行:甲方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还款额的,丙方按约定还款额划收; 不足的,丙方按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划收;仍不足的,丙方不进行划收, 视为甲方逾期,并按月最低还款额计收罚息。甲方剩余

10、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小于月最低还款额,或在借款到期日须偿 还全部剩余借款的,丙方按照甲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划收,甲方还款 账户内存款不足的,丙方不进行划收,并按甲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计收罚息。第十五条 甲方偿还逾期借款,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 径办理:(一)按照第十二条进行月还款额调整,在合同确定的每月还款日进行偿还。(二)如选择在非合同约定还款日偿还,甲方须在合同确定的每月还款日(不 含该日)一个工作日之前至乙方贷款业务柜台或通过乙方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 APP等渠道申请办理。第十六条 丙方划收甲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一)借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

11、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二)借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 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借款,按罚 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第十七条 甲方为多名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互相承担借款的无限连带还 款责任。任一借款人均可按乙方规定,办理还款相关业务,包括:查询与借款 有关的月还款本金、利息、罚息情况,打印相关还款证明;申请使用自己名下 的、符合丙方划款要求的还款账户,替换原有还款账户继续进行借款的扣划偿 还;申请办理调整月还款额、偿还逾期借款、提前偿还全部借款、重置本人住 房公积金交易密码等还款类业务。第十八条本合同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2、乙方和丙方有权宣告借款合同 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有权行使抵押权,有权要求保证人履 行保证责任,乙方有权冻结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借款:(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或与售房人以购房交易形式套取借款资金,用于 其他用途;(二)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三)甲方办理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向乙方提供证明、资料等文 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有关信息;(四)甲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 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五)甲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

13、务转移给第三人,或通过离婚转移借款等方 式,获取新的借款资格的;(六)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 改变,且乙方或丙方依其自主判断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七)甲方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 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八)甲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 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九)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乙方和丙方依其自主判断认为足以危及本 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十)抵押人拒不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十一)抵押物发生查封

14、、被他人抵押、转卖、异议登记导致乙方或丙方无 法落实抵押权;(十二)抵押人不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资料或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乙方或丙方无法落实抵押权;(十三)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银行账号等或者拒绝乙方和丙方对其资 金、财产进行监督、检查;(十四)保证人重要资产发生转移、被查封、冻结、或者单位发生变更、撤 销等情形,或者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乙方和丙方 要求的条件提供新的担保。第三章抵 押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载住房抵押给乙方。抵押担保范围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费用及为实现债权和抵 押权而产生的费用。甲方申请组合贷款,抵押人以本

15、合同第一条所载住房抵押给丙方,或按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商业贷款债权份额以同一顺位抵押给乙方和丙方。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及住房商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费用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住房商业借款合同对 抵押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以住房商业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甲方违约,涉及处 置抵押物的,处置所得由乙方、丙方根据双方约定,按照抵押物处置时组合贷 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商业贷款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在组合贷 款全部还清之前,乙方和丙方均不得同意为抵押人解除抵押或提供解除抵押的 相关材料,如因乙方或丙方为抵押人解除抵押或提供解除抵押的相关材料,造

16、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十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 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义务,乙方和丙方均有权监督检查。抵押人未征得乙 方和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 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 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四章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在抵押登记办妥前,由售房人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阶段性 连带责任保证,售房人无法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 中心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甲方申请组合贷款,在抵押登记办妥前,由售房人或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 中心作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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