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国人员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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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出国人员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z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第2篇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第3篇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z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快速发展的须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当完成,依据依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驾驭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需政治牢靠、历史清晰、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

2、,作风正派,遵纪遵守法律。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加现行*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加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峻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需熟识本职业务,有肯定的实际工作阅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当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样。出访前要仔细确定考察内容、细心支配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需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别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接着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

3、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须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中心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心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因公出国(境)除特别须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须要出国(境),依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须要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

4、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方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仔细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看法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看法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看法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看法批准机关看法栏由审批部门签署看法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需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

5、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需严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

6、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看法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看法,根据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提交本人符合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仔细负责地做好

7、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根据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需坚持原则,严格根据中办发号文件、江党办发号、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峻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详细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依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识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需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

8、有安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肃穆指责教化或通报,对情节严峻的要赐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详细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需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看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需由派出单位查明缘由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9、,材料必需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需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状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状况、活动状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照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刚好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

10、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指责教化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某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快速发展的须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当完成,依据依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驾驭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需政

11、治牢靠、历史清晰、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遵守法律。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加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加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峻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需熟识本职业务,有肯定的实际工作阅历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当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样。出访前要仔细确定考察内容、细心支配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需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别专业

12、、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接着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须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1、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中心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心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3、因公出国(境)除特别须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须要)出国(境),依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须要)出国

13、(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方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仔细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看法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看法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看法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看法,批准机关看法栏由审批部门签署看法(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

14、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需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1、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2、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3、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1、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需严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2、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3、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看法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看法,根据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4、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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