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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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 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 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 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 律、法规,结合

2、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 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 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试行教职员 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 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 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 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

3、招聘、 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 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 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 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 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第二条 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 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 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 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

4、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 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 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对象第三条 自2003年1月1日起,除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新进人 员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实行代理制。自2003年8月1日起,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 编辑、翻译、卫生技术、幼儿园教师等8个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校 工勤人员亦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和 2002年12月31日以前任用的党政管理 人员也要逐步实行聘用制。在试行聘用制之前,这两部分人员的聘任 仍按厦门大学岗位聘任及岗位津贴试行办法(厦

5、大人200138 号文附件)执行。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校后勤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人员 的聘用由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校后勤集团制定实施办法,经学校批 准后自主进行聘任。其中,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聘任情况报学校人 事处备案。第三章 聘用组织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职员聘任委员会 (以下统一简称学校聘委会),分别负责全校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 术职务和职员的聘任工作。每个聘任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 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事、 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

6、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 校长担任。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学 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聘委会具体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第七条 学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 校教职员工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审批各单位人员聘用和 职务聘任的实施细则;2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校各类各级 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3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人选;确定各级职员聘任人选。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是学校试行人员

7、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 岗位聘任的具体办事机构,在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学术、技术 能力评议有关的具体事宜时,同时使用“厦门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职聘办)的名称。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和专业技术职 务系列分设若干由本学科、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家组成的学科评议 组和专业(技术)评议组(以下统一简称评议组)。评议组一般由7 9 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 2 人。评议组负 责对本学科、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第十条 学院、直属系(所、教学部)及校图书馆、校医院成

8、立 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聘委会),一般由7 9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聘委会主任由院长(系部主任、所长、馆长)担 任。学校其他直属单位、机关部、处成立聘任小组,一般由3 5人组 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由聘任单位行政主管担任。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成员由院务委员会、单位党政办公会 议研究确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聘 任的实施细则;2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的聘任、考核 和合同管理等工作;3确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和各级职员的拟聘人选。第十二条 各单位聘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考评组。考评组一般由 5 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考评组负责对本单位各 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岗位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 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组成员由各单位聘委会研究确定。未设 立考评组的单位,上述考评工作由聘委会或聘任小组直接负责。各单位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教师职务和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 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评。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第十三条 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 建设与教育教学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 员岗位,明确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第十

10、四条 纳入聘用制的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各用人单位根据岗 位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内,具体拟定招聘计划、 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聘用条件等,报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分管领导 审批后,由人事处发布公开招聘信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 评议等方法择优聘用教职员工。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首次聘用人 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教职员工应聘人员中选聘。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 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

11、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学校人事处公布学校各单位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 资待遇等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学校各用人单位申请应聘相 应岗位;3各级聘任组织按规定权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学校人事处组织对初次来校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4各单位考评组(或未设立考评组的聘委会、聘任小组)对通过 初审和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 作业绩等考评,提出考评意见;各单位教学委员会对本单位教师职务 和实验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评议组对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2、提出评议意见;5各单位聘委会(聘任小组)根据考评、评议和评审意见,按规 定权限择优提出受聘人员和拟聘人员的名单;6学校聘委会审批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和各级职员聘任人选;7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各单位提出的受聘人员和拟聘人员名单及学校聘委会最后批准和 确定的聘任人选,均须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校长决定,采 取特殊办法进行聘任。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13、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 案。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为36年。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按学年计算聘期,其聘用合同 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起聘当年的8 月1日至合同终止年份的7 月31 日。 职员职务受聘人员按自然年计算聘期,其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为 起聘当年的1 月 1 日至合同终止年份的12 月31日。新聘人员(指从 校外新聘用的人员,下同)的聘用合同终止时间一般

14、订到上述同一系 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年份的相应时间。第二十二条 新聘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初次参加工作 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至12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 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 位任职条件,学校及教职员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他岗 位。续聘须按一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一律不再续聘。第二十四条 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 10 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 或者在本校受聘高级职员职务10年以上的高

15、级职员或在本校受聘教授 职务8年以上的教授,可与学校订立聘用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 但如出现本办法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 之一,仍按该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聘用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 度和激励机制。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职务确定。受聘人 员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 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 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原定工资标准执行。今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新聘人员按照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原属本校事业编制的受聘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仍按原有政策规 定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七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 理。第三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 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 事处归档。第三十二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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