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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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转让审批一、受理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探矿权。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三、审批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

2、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转让人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属于有偿的,按照出让合同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属于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五)转让人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六)探矿权受让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七)探矿权转让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八)资料符合要求。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勘查许可证(扫描

3、);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扫描);4、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6、有偿处置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7、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8、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9、探矿权转让合同(扫描);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1、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12、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4、扫描);(2)能够满足该项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13、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1)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2)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主办处室:矿管处2、协办处室:规划处、资源处、地勘处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探矿权转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4、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转让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5、政务大厅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交政务大厅安排会审。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4)形成会审纪要。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相关处室会签、分管厅领导签批,下达会审纪要。下达纪要前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5)结果通知。准予探矿权转让的,由主办处室在7

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探矿权转让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不予探矿权转让的,或需退件和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六、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探矿权价款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应缴纳探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8七、流程图探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探矿权转让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政务大厅受理 转交有关处室 审 查 地勘处规划处矿管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矿管处汇总 厅会审会审议 形成会审

7、纪要 未通过会审的 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起草探矿权转让通知,主管厅长签发出具同意探矿权转让的通知政务大厅送达申报人立卷归档附件审批通知书文号:( )探转 号探矿权转让申 请 书项目名称:_转让申请人:_ (印章)受 让 人:_ (印章)填表时间:_ 年_月_日 填表说明 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探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探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

8、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探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探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如在勘查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关情况应在“勘查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栏中反映。 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受让目的:填写“继续勘查”或“申请采矿权进行采矿”。 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印章) 年 月 日市(州)国土资源局复核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审批机关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保留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形成会审纪要立卷归档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起草通知书;主管厅长签发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印制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厅会审会审议矿管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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