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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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作者:边伟 单位:南昌高新法院所谓强制执行,近年来形成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执行,除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民事强制执行外,还包括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狭义的强制执行特指民事强制执行。本文指的是狭义的强制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事强制执行。民事强制制执行法法的基本本原则是是指对执执行立法法、司法法具有指指导作用用,为强强制执行行权主体体、执行行当事人人和其他他参与人人所普遍遍遵循的的基本准准则。本本文对有有关民事事强制执执行法基基本原则则进行简简析,从从民事强强制执行行程序所所承载的的价值目目标及其其内在规规律性分分析,认认为,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法法的基本本原则

2、应应包括:执行分分权运行行原则、执行效效率原则则、执行行标的有有限原则则、执行行方式适适当原则则、执行行措施穷穷尽原则则、执行行协助原原则、执执行救济济原则。一、执行行分权原原则执行分权权原则是是指民事事强制执执行的裁裁判权由由执行法法官行使使,实施施权则由由执行员员行使。19999年开开始,人民法法院五年年改革纲纲要、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高级人人民法院院统一管管理执行行工作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相继继出台,强制执执行的全全方位改改革开始始进行。其中之之一就是是提出了了执行分分权原则则,最高高人民法法院的立立法建议议稿确认认了这一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5条第2

3、项规定:“强制执行的实施;由执行员行使,对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争议的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参见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关于执行分权原则相关的立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3条第l款:“强制执行,除应由法院实施的外,由执行员受债权人的委任实施之“,参见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奢,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民事执行行行为包包括了两两类不同同性质的的行为,即单纯纯的执行行行为和和执行救救济行为为。单纯纯的执行行行为是是指执行行主体依依据执行行名义,采取执执行措施施强制债债务人履履行债务务, 以以实现法法院的生生效判决决,如查

4、查封、扣扣押、拍拍卖等。这类行行为具有有主动性性、积极极性,在在性质上上属于行行政行为为。执行行救济行行为是执执行主体体为处理理执行过过程中所所发生的的争议而而为的行行为,如如执行异异议等。这类行行为具有有消极性性、被动动性,属属司法行行为。民民事强制制执行权权可以相相应地划划分为强强制执行行中的裁裁判权和和强制执执行实施施权,为为了避免免执行主主体地位位的混乱乱,把行行使这两两种执行行权的执执行人员员,划分分为执行行法官和和执行员员,将强强制执行行权分权权行使。执行分分权原则则体现了了执行权权运行中中的权力力制衡的的要求,其意义义在于以以下三方方面:第一,有助于于提高强强制执行行活动的的效率

5、。司法权的的特点是是中立性性、被动动性,彰彰显的是是公正价价值,而而行政权权的特点点是集权权,方便便及时调调动资源源实现权权利,突突出的是是效率价价值。从从各国民民事执行行制度看看,执行行裁判权权一般都都在法院院,而执执行实施施权归属属机构却却各有不不同。在在英美法法系国家家,多属属于行政政长官;而在大大陆法系系国家,执行实实施权一一般属于于法院或或者设于于法院的的行政人人员,但但程序设设计上都都是按行行政行为为设计的的,所以以效率较较高。我我国传统统上一直直以司法法程序设设计执行行实施权权,效率率自然相相对较低低,积案案多、压压力大。因此,让不同同的执行行任务进进入不同同性质的的程序,配备不

6、不同的人人员,各各司其职职、责任任明晰,可以大大大提高高执行活活动的效效率与质质量。第二,有有利于准准确界定定执行法法官的地地位。法官是审审判权的的行使者者,审判判权在国国家权力力中具有有被动性性、超然然性的特特点。在在执行程程序中,法官以以实现法法律文书书确定的的权利为为目的,为实现现受害一一方的合合法权利利而不遗遗余力地地行使权权力,至至少与现现代意义义上的审审判权的的性质存存在异质质性。引引入分权权原则可可以解决决法官与与执行员员身份的的错位问问题。第三,有有利于制制约权力力,保护护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执行分权权原则的的实施,形成了了相互制制约机制制,减少少了执行行人员滥滥用权力力损害

7、当当事人利利益的可可能性。现行的的民事诉诉讼法确确立的强强制执行行制度中中执行裁裁定是一一裁终局局的,当当事人以以上诉方方式使执执行活动动受到上上级法院院的监督督,客观观上无法法一一实实现。实实践中“执行乱乱”等违法法、违规规操并不不鲜见,有了执执行分权权制约有有益于对对当事人人实体、程序权权益的保保障,使使社会公公众更易易接受法法院的强强制执行行活动。在执行行分权过过程中既既要制约约越权,也要制制约弃权权。不能能因为分分权而使使裁判权权与实施施权中出出现真空空地带,成为执执行法官官与执行行员相互互推诿责责任、不不作为的的借口。我国刑法修修正案(四)已规定定了“执行判判决、裁裁定滥用用职权罪罪

8、”、“执行判判决、裁裁定失职职罪”。这些些新罪名名的适用用对象是是违法的的执行人人员,针针对执行行工作中中的越权权、弃权权行为,有助于于配合执执行分权权原则的的行使,从而填填补了刑刑法典对对法院执执行工作作缺乏法律约约束的空空白。二、执执行及时时原则执行及时时原则是是指人民民法院在在坚持司司法公正正,保证证办案质质量、不不违背法法律的前前提下,尽量缩缩短执行行周期,减少执执行成本本,尽快快实现生生效法律律文书所所确定的的内容。该原则则是由强强制执行行程序的的性质和和特点所所决定的的,它体体现着民民事执行行程序的的价值取取向和民民事执行行制度的的目的。 民事执执行是债债权人取取得执行行依据,请求

9、国国家运用用强制力力以实现现其权利利的程序序。所以以,保护护私权是是民事执执行制度度的首要要目的。由于民民事执行行已排除除了债权权人的自自力救济济而进入入公力救救济,以以国家的的强制力力来实现现私权,因此,维护社社会公共共秩序是是民事执执行制度度的次要要目的。当然,在保护护债权人人权利及及维护社社会公共共秩序这这双重目目的之间间,常呈呈现冲突突状态。其基本本原因在在于,从从债权人人的立场场出发,债权人人不仅希希望执行行程序迅迅速,更更希望其其权利完完全实现现;然而而就维护护公共秩秩序而言言,民事事执行又又需顾及及债务人人的正当当利益,避免执执行程序序不当,侵害债债务人的的人格及及正当权权利。从

10、民事执执行制度度的发展展趋势来来看,破破产(一一般执行行)与强强制执行行(个别别执行)相分立立的趋势势愈来愈愈明显,两者在在社会生生活中的的目的和和功能逐逐渐发生生了变化化。这种种变化就就是破产产制度侧侧重于对对全体债债权人的的平等保保护,而而民事执执行制度度则侧重重于对个个别债权权人的优优先保护护。在价价值目标标上两种种制度有有所差异异,前者者追求的的是彻底底、严格格的公平平、平等等,后者者体现的的是公平平前提下下的效率率、及时时原则。在世界界范围内内,民事事执行原原则存在在着由债债权人平平等原则则向及时时原则发发展的总总趋势。无论是是英美法法,还是是大陆法法中的德德国法,都将效效率优先先原

11、则作作为民事事执行制制度的一一项基本本原则。 从民事事执行程程序与民民事诉讼讼程序的的区别看看,二者者是迥异异的两类类程序。后者为为解决纷纷争确认认民事权权利的程程序,前前者则是是以国家家强制力力为后盾盾实现裁裁判所确确认的权权利的程程序。正正像肖建建国先生生指出的的那样,民事执执行程序序的特殊殊性质决决定了它它的价值值追求有有别于民民事执行行程序:民事诉诉讼程序序需慎重重地确认认双方当当事人间间的实体体权利义义务关系系,因此此,其更更多追求求的是公公正。而而民事执执行程序序则是要要实现裁裁决确认认的权利利义务关关系,因因此在公公平与效效率之间间更多地地倾向于于效率。换之,民事执执行程序序应当

12、奉奉行效率率优先原原则。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9页。因因此,强强制执行行的各项项具体制制度都应应围绕着着如何谋谋求请求求权的迅迅速满足足这一民民事强制制执行制制度的根根本价值值取向而而设置,“迟来的的裁判就就是拒绝绝裁判”。同样样,“迟来的的执行就就等于拒拒绝执行行”,强制制执行立立法和执执行实务务中如何何使民事事执行程程序简化化,使民民事执行行省时省省费,符符合执行行效率原原则便成成为受人人关注的的执行目目标和理理想了。坚持执执行及时时原则,才能真真正成为为承载强强制执行行制度的的价值和和目标,执行及及时原则则应成为为强制执执行基本本原则中中的核心

13、心原则。对于执行行及时的的追求是是民事执执行的最最高价值值目标。民事执执行程序序要尽量量缩短办办案周期期,在执执行实践践中应尽尽可能迅迅速地排排除障碍碍以最大大限度地地满足债债权人的的利益。执行及及时原则则在民事事行程序序中的具具体体现现是:首先,法法院执行行机构对对执行债债权人的的执行申申请或审审判人员员移送执执行的案案件应当当及时审审查,符符合有关关规定的的应当及及时立案案,开始始执行。对于申申请减免免缓执行行费用的的,应迅迅速审查查,及时时答复。如果执执行权利利人无正正当理由由超过法法定期限限的,法法院依法法不予执执行,但但应当将将不予执执行的情情况及时时通知权权利人。其次,法法院在执执

14、行程序序的各个个阶段,各项执执行行为为要在法法定的期期限内进进行和完完成,不不能久拖拖不执。应树立立效率意意识,讲讲求工作作实效。例如,按照民民诉法的的有关规规定,执执行员在在接到申申请执行行书或移移送执行行书,应应当在110日内内了解案案情,并并通知执执行义务务人在指指定的期期限内履履行。对对于委托托执行的的案件,受委托托的人民民法院在在收到委委托函件件后,应应当在115日内内开始执执行,不不得拒绝绝,否则则,委托托法院可可以请求求受委托托法院的的上级法法院指令令受托法法院执行行。决定定暂缓执执行的,暂缓执执行的期期限最长长不得超超过1年年。再次,执执行及时时的原则则,还要要求法院院在采取取

15、或解除除任何强强制措施施时,都都应保障障强制措措施所涉涉及的财财产能最最大限度度地得到到流转,不应因因强制措措施采取取或取消消的不及及时,导导致物品品的价值值和使用用价值的的人为丧丧失或减减少。对对于查封封、冻结结等强制制措施,要依法法采用,不能因因采取措措施不当当,影响响被查封封、冻结结财产的的流转。例如,冻结银银行存款款的期限限为六个个月,是是一种临临时性措措施,执执行法院院应根据据情况的的变化,一旦冻冻结的原原因消失失,即应应解除。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工作若若干问题题的规定定(试行行)第第45条条规定,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经查封封、扣押押后,在在人民法法院指定定的期限限内履

16、行行义务的的,人民民法院应应及时解解除查封封、扣扣押措施施。三、执行行标的有有限原则则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原则的内内涵一般般包括两两方面:一是指指强制执执行的对对象只能能财产或或行为,不能以以对人身身的执行行来折抵抵或代替替对财产产的执行行。二是是对财产产的执行行也应当当有范围围地限制制,应当当保障债债务人的的基本生生存条件件。对人人的执行行包括以以债务人人的身体体、自由由、劳动动力为执执行标的的进行的的强制执执行。在在过去人人权思想想;发达达的社会会,当债债务人无无法履行行债务时时,有将将债务人人及其家家属逮捕捕,使其其为奴隶隶,或将将其变卖卖偿债,或使其其服劳务务以满足足债权的的制度。因进入入现代文文明社会会后人权权观念深深入人心心,这些些做法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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