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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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 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2、万元。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货币非货币万元年月日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

3、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作 出决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剩 余财产;(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存续期间,不抽回出资(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

5、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 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 将由股东签字的决 定原件置备于公司。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股东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6、(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 在任届期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

7、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按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人数的 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 过的决议无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得,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 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 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在股东、 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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