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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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

2、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并打好指模考勤,并于每月的5日之前由员将考勤记录交予财务。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延迟5分钟以上十分钟以内到岗上班者认定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离岗下班者认定为早退,超过30分钟认定为旷工。(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能按时上下班或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事先报告

3、并获得批准(在外办事人员必须提前报告):未经领导批准同意而不按时到岗或离岗者,均按迟到、早退,或矿工处理(旷工200人/天)。 第五条 一个月之内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除外),一年事假不得超过12天,超过者无年终奖。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开会时间(具体会议时间以内部通知为准)准时到达开会地点不得缺席,规定开会时间内迟到或早退者50元/次。 第二条 会议期间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吃零食,抽烟,嚼槟榔)。 第三条 会议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或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

4、规定保存。 第二条 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员工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的任何资料文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第三条 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收取客户回扣或佣金,一经发现,一律开除。第五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一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解除劳

5、动合同的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四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五条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六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七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6、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六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二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第五条 双方

7、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

8、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

9、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10、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第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

12、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七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一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

13、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五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七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

14、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九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十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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